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网站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公告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主要对药物、生物方面的内容作出了修改,将帮助企业在专利创造性判断方面有更深入的理解,解决实验证据相关疑难性问题。”东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洪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也可以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据了解,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对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原则进行了修改,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朱洪介绍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创造性”的含义作了规定,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指的是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专利审查指南》对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界定,企业应完善专利申请管理办法,提高通过审查的几率。”朱洪说。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还根据上述审查原则,给出了涉及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朱洪表示,强调了补交实验数据在审查创造性时也应当予以审查,以及审查员需要结合补交实验数据进一步分析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满足创造性的要求等情形。
此外,《专利审查指南》还新增了对生物技术领域专利审查的要求。根据规定,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同样要判断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朱洪表示,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生物、医药以及食品等领域的企业影响较大,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在上述领域的使用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