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贸促会联合武汉海关、武汉市工商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在武汉会议中心共同举办RCEP协定惠企政策解读与运用专题培训班。武汉市贸促会党组成员、会长孙远松、秘书长沈斌出席活动并致辞。相关人士就RCEP协定进行解读,认为这一协定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年来的又一次全局性贸易开放,企业抓住RCEP红利应综合考量该协议和其他自贸协定,并注重做好原产地合规。
孙远松在致辞中表示,RCEP生效实施后,我国与自贸伙伴的贸易额占比将由现在的27%增加到35%左右,超过三分之一的对外贸易实现零关税,还将带动相应的服务和投资开放,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但与此同时,RCEP成员国关税的下降、原产地规则的优化也会导致部分产业外移。他建议企业要充分认识RCEP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深入研究和挖掘规则中对我方有利政策,用足用好协定红利,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内生动力,并利用好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最大化地发挥协定效力。
记者注意到,RCEP15个缔约方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贸易自由化作出安排。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包括立刻降税到零和10年内降税到零),使RCEP自贸区有望在较短时间兑现所有货物贸易自由化承诺。中国承诺对86%~90%的产品完全开放。中方对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承诺的最终零关税税目比例均为90%左右。目前中国、泰国已率先完成RCEP协定的核准,其他成员国也均表示会在年内批准该协定,推动协定于明年1月1日生效。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健律师曾参与过RCEP协定文本法律审查工作。对于外贸企业普遍关注的货物贸易规则与市场准入政策,管健进行了解读。他介绍,各成员国承诺将采取诸如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技术磋商、提高非关税措施透明度、管理进口许可程序等措施,避免对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同时协定规定,成员国可就特定部门问题启动由RCEP货物贸易委员会制定并监督实施的工作计划,以增进成员国之间的谅解、探讨成员国可能采取的贸易便利化行动。
在关税削减或取消方面,根据协定内容,每一缔约方应当根据附件一中的关税承诺表削减或取消对其他缔约方原产货物的关税。如果一缔约方针对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所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低于该缔约方在关税承诺表中规定的关税税率,那么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在进口时应当有资格适用该缔约方针对这些货物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
管健认为,RCEP和区域内已有的其他自贸区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是RCEP涵盖了区域其他自贸区中未纳入降税的产品,例如韩国对我鹿茸产品承诺、印尼和马来西亚对我摩托车承诺;二是区域其他自贸区也可能涵盖RCEP中未纳入降税的产品,例如企业依然可以选择使用中韩、中国新西兰、10+1等自贸区下的降税优惠;三是对于RCEP和区域内自贸区中相互重叠的降税产品,短期内由于此前双边自贸区已经降税,企业仍然可以在双边自贸区下享惠,而由于RCEP可以原产地累积,待未来RCEP逐步降税到位,同等优惠关税下,企业会逐步都采用RCEP这一更优的原产地政策享受优惠。
中国贸促会自贸协定工作组组长邹锐锐在培训班中就RCEP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以及原产地合规程序作了介绍。他表示,进出口货物享受RCEP协定设定的关税优惠必须以符合原产地规则为前提。但在实际的业务中,企业也存在只关注进出口货物是否能够享受关税优惠,而忽视原产地合规的误区,并认为办理进出口货物RCEP项下的原产地证书是想当然的事。对此,他建议企业要积极主动地根据自己的业务领域了解RCEP原产地规则,并将原产地规则纳入企业产品的生产管理,根据原产地实体性规则测算进出口产品是否具备RCEP原产资格。与此同时,还要将原产地规则纳入企业产品的出口管理,根据原产地程序性规则确保进出口产品原产地合规。
据介绍,在亚太地区,除RCEP外,我国已经签署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等6个区域贸易协定。各区域贸易协定之间会形成税率交叉。对此,管健建议,企业应从降税清单产品范围、原产地标准宽严程度、关税减让幅度、操作程序便利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选择最适合自身需求的自贸协定。一方面,企业应努力提升关务管理水平,以中国为例,中国将在在海关现有的“两步申报”“自报自缴”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提高通关效率。例如从事农产品、生鲜等易腐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需要对自身进出口货物的相关信息进行更加全面和精确的把握,提升关务管理水平,升级既有的进出口合规管理体系,以确保申报准确性和效率的共同提高。另一方面,RCEP为广大经营者在亚太甚至全球范围内优化供应链布局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和选择,因此企业需要结合不同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区域价值确定、区域成分累积、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等规定,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企业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