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2015年至2020年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白皮书显示,6年以来,法院受理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交织,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金额高,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样等特点。
其中,虚假宣传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且体现在一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中。虚假宣传不仅体现在利用传统的宣传媒介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还表现为网络环境下的刷单、刷量、炒信以及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爱奇艺公司诉飞益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件。
爱奇艺公司通过监控系统发现,飞益公司通过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达到刷单成绩,以牟取利益。爱奇艺公司认为案涉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诉请法院判令案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飞益公司方则辩称,爱奇艺公司运营视频网站,收入来源于广告费、会员费。飞益公司接受委托,通过技术手段提升视频点击量,与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范围、盈利模式均不相同,不具有竞争关系。
“视频刷量行为是一种新型竞争手段,给市场带来了恶劣的影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涵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型行为模式,因此给了飞益公司辩驳的空间。”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辛告诉记者,尽管法律对该行为未作出明确列举规定,但显然侵犯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令其受到了实际损害。同时,这种竞争行为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因此,虚构视频点击量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飞益公司须承担相关责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发展,依赖互联网的新经营模式和商业逻辑推陈出新,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定性和规则适用上缺乏明确指引,对既有法律规则的解读和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北京晶桔知识产权资深代理人万辉女士表示,企业在判断自身行为是否违法时,不仅要观察法律中是否有明确列举,还应重视行为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市场经济竞争原则。
针对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白皮书指出,市场主体须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法治意识。唯有不断提高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公平竞争意识,才能从源头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注意把握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市场经营行为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二是加强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即对商业秘密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保护规划、设置周密的保护措施、加强员工保密意识教育,防范商业秘密泄密的发生。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对行业领军企业、老字号企业、科技密集型企业、“三新”企业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丰富宣传形式,创新宣传方法,切实提升企业的公平竞争意识,打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企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