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斯干公司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其余26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等的刑罚,另有1人将择日宣判。
2015年,作为斯干公司创始人之一的王某正式创立了“第一弹”,这是一款针对“95后”、“00后”设计的APP,最初的“第一弹”主要分为“社区”和“宅物”两块。“社区”内容包括番剧、趣图、鬼畜、漫画、cos、古风等;“宅物”里主要是用户对自己二次元物品的图文分享。王某等人依靠贴吧宣传等方式,让“第一弹”在短时间内积累了可观的用户数量,也由此收到了多轮融资。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各大影视、社区平台纷纷对影视资源开展清理。但是,出于对APP活跃度的考量,王某不仅没有对社区进行彻底清理,反而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在“第一弹”APP增设剧集板块,并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外发布并传播大量侵权影视剧集。
这是一种相当低成本的引流模式,仅支付极为少量剧集的版权费,凭借播出大量国外盗版影视剧集,“第一弹”就积累了极为可观的日活跃用户数量,并通过收取广告费、会员费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其间,斯干公司还成立了一家独立的子公司,专门负责“第一弹”APP的影视剧集审核及片源下载上传等工作。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技术措施等方面对侵犯著作权罪予以完善,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惩戒力度。”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兴呈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王某未经授权,传播侵权剧集的行为,显然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
陈兴呈介绍说,除了侵犯著作权外,还有6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为了保护网络空间安全秩序、遏制网络犯罪扩张,在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的当下,企业更应该规范相关行为,避免出现合规风险。
经司法审计鉴定初审,斯干公司通过第一弹APP发布侵权视频2万余集,收取会员费992万余元,收取广告费2426万余元,合计非法获利3418万余元。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斯干公司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等28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对企业经营过程提出了合规建议。
“在企业建立落实合规体系后,如因员工违反合规制度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可依托合规管理体系区分单位名义和员工名义、单位意志和员工意志,单位利益和员工利益。这将是企业在面临司法机关侦查追责时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切割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的有力抗辩。”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芳云表示。
陈兴呈表示,检察机关正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对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不是简单一放了之,而是通过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进行合规考察等后续工作,让涉案企业既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又吸取教训,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