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犯罪适用第三方机制迈出第一步

小编:进货批发网发布日期:2021-06-11浏览量:472
核心提示: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等多部门共同印发并实施《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

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等多部门共同印发并实施《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条件的,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院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包括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以及提出从宽、适用缓刑等量刑建议。

自2020年3月起,最高检先后启动两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分析说:“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经济运行中的矛盾风险不断显现,各类市场主体实施的经济犯罪明显增多。机械司法动辄剥夺涉案企业负责人的人身自由,势必加剧市场主体的压力与困难,而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后‘一放了之’,导致企业违规违法成本极低,也不利于促进企业整改和依法合规发展。”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工作的改革创新,不能随意突破法律。”杨春雷表示,《指导意见》在总结前期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检察机关职责、巡回检查机制、回避制度等均作出专门规定。同时,对一些需要继续深化探索的问题,《指导意见》暂不作具体规定,鼓励各地积极实践、勇于改革,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目的是为了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提升企业合规管理能力,以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成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鑫表示,根据《指导意见》,涉企犯罪案件适用第三方机制,相关主体还应符合以下三项基本要求: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赵志成认为,对于涉案企业、个人能否适用企业合规试点及第三方机制,主要考量所犯罪行是否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如果涉案主体并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犯罪,或者所犯的罪行与生产经营无关,则一般不适用第三方机制。同时,还要考量涉企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例如,《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不得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试点地区辽宁省检察院等此前发布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也规定了对涉罪企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应当符合初犯、偶犯、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认罪认罚等要求。

“试点实践中,办案机关还会考量涉案企业、个人的实际情况,如纳税情况、员工就业、社会贡献、行业地位等。例如,在前期试点实践中,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不锈钢产品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时,出于对该企业负责人谭某一旦被判刑后所造成的企业停产、员工失业等因素考量,由于谭某犯罪情节较轻,主动认罪,并具有合规意愿,张家港市检察院根据《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办法》,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赵志成说。

企业该如何做好刑事合规呢?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烽表示,首先,加强合规意识,完善合规体系建设。其次,善于利用合规政策。最后,在第三方机制运行过程中,涉案企业及人员应该同办案机关保持高效、顺畅、专业的沟通。

业内认为,出台《指导意见》只是办理涉企犯罪适用第三方机制的第一步,该制度的实施应用尚需进一步完善。如第三方机制的启动节点、运行时间与刑事诉讼期间的衔接问题,第三方机制的具体适用范围等都有待细化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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