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安德玛商标(左)与华为诉争商标
因与运动品牌安德玛商标相似,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驳回了华为一项商标的注册申请,为此,华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庭。日前,此案的终审判决有了结果。
根据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此前公布的判决书,华为曾于2017年9月申请注册第26522076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安德玛)已注册的第8541511号图形商标。
2020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该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020年8月,华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庭。华为诉称,一、诉争商标为臆造词,含义为“我的时代”,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识;二、与诉争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且存在多组商标仅一字母之差而获准注册的情况,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当获准注册;三、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设计风格、整体视觉等方面相近,该商标与其中一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华为的诉讼请求。
针对这一判决,华为提起上诉,近日此案的终审判决也有了结果。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图理念不同,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以及相关公众的识记均有差异,二者若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第九类商品上可以区分,诉争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相关认定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华为针对该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恒信知识产权法律中心主任周蕊向记者介绍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通常来说,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而根据法院判定,华为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在侵权范围内,通常该商标在设计上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未认定为侵权。
就在今年4月,华为与香奈儿历经4年的“商标大战”刚刚落下帷幕。2017年,华为公司为其计算机硬件logo申请欧盟商标保护,这一决定遭到香奈儿公司的反对。香奈儿方面称,华为这个商标设计与香奈儿在法国注册的商标,即横向交缠的两个半环的设计有相似之处。2019年,欧盟知识产权办公室驳回了香奈儿的反对意见,称两个商标图案并不相似,没有可能引发公众混淆。香奈儿随后向位于卢森堡的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了上诉。2021年4月21日,法院判决驳回香奈儿的上诉,华为胜诉。
日前,备受关注的华为鸿蒙操作系统正式面向消费者发布。据了解,华为曾于2019年5月20日申请“鸿蒙”商标遭拒,后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被驳回,最终华为通过购买方式才获得鸿蒙商标。
“华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纠纷事件告诉企业,一定要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在申请商标时提前做好功课,避免陷入侵权纠纷。一旦陷入侵权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拿起法律武器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消除商标纠纷给竞争环境中的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周蕊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