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取消普惠制?专家:中国以优异成绩“毕业”

小编:批发网发布日期:2021-11-10浏览量:477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近日发布2021年第84号公告称,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2021年第84号公告称,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商务部原副部长魏建国在接受人民网“强观察”栏目采访时表示,普惠制不是永恒的。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超出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条件,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即将进入“创新发展新格局”。

中国以优异的成绩从普惠制“毕业”

普遍优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简称普惠制(GSP),是给惠国对受惠国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今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周年。在入世二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商品贸易增长已成为世界贸易增长的最重要推动力量。”魏建国表示,中国可以说是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了, “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关注和认可,靠的是中国产品的竞争力,中国的出口企业早已摆脱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依赖。当然,尽管中国经济发展增速很快,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强观察”栏目梳理发现,早在2004年10月,时任欧盟贸易委员拉米就宣布于2005年7月1日取消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的普惠制优惠。日本财务省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日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人民收入水平提升,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宣布取消对我国的普惠制待遇将是不可避免的。”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教授张伦伦表示,根据世界银行标准,我国不再属于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经济体(人均GDP低于4045美元),这也是欧盟内多个普惠制给惠国近几年陆续宣布取消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理由。

普惠制关税优惠与最惠国待遇是两个不同概念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最惠国待遇要求一国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公平行事,将赋予一国的相同特权和豁免扩大到所有成员,确保所有WTO成员国之间的平等贸易。

既然最惠国待遇保障的是WTO成员国之间的互利贸易关系,那么普惠制和最惠国待遇的区别是什么?

“特别要注意的是,此次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共计32国取消给予中国的不是最惠国待遇,而是普惠制待遇,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魏建国解释,最惠国待遇和普惠制有三个不同:首先,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而普惠制只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非互惠的关税制度;其次,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单向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关税优惠,既然是单方给予,就可以单方取消,而最惠国待遇则是互相给予优惠,单方面取消即可能违反公约;最后,普惠制主要针对的进出口贸易,而最惠国待遇包括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多个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相较于普惠制来说,范围更加广泛。

向创新要红利,扩建自贸“朋友圈”

具体而言,取消普惠制待遇会让一些出口企业失去关税优惠,带来一定的压力,但总体影响有限。

张伦伦指出,由于不再享有输往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关税优惠,在短时间内会对我国出口企业形成一定的负面冲击,尤其是对在给惠国市场销量较大或出口利润较薄的企业影响更大。

对于我国向上述国家出口产品的企业来说,当前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应对普惠制待遇取消给出口企业带来的影响。

张伦伦建议,短期内充分利用我国自贸区建设成果,将产品出口到与我国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缓解出口压力;从长期看,出口企业应借势加快企业创新节奏和转型步伐,向创新要红利,向效率要利润,摆脱对“低价优势”的依赖,根本上增强出口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逐步走上依靠性能、质量、品牌及服务进行国际竞争的良性发展之路。

“面对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不仅出口企业要加快转型升级,我国也应签署更多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协定。”魏建国举例称,即将在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将促进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新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步伐,不断扩建自贸“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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