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花香”商标是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申请注册的,距今二十多年了。
2018年,“稻花香”商标所有权人发现江苏靖江市一家超市未经其授权公然销售“稻花香”大米,遂委托人员到现场取证侵权大米进行公证。
经调查发现,超市销售的侵权大米使用的商标为“田源稻花香”,只是在外包装的字体设计放大突出使用“稻花香”,“田源”二字单独缩小,放在大米包装袋的左上角。
侵权大米生产厂家系泰州市晶鑫米厂,超市从靖江市品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货。
2019年“稻花香”商标所有权人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超市不服,称涉案大米有合法来源,根据商标法,超市可以免责。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超市虽辩称其不知道“稻花香”商标、有合法的进货来源,但未能提供有供货单位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或进货发票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侵权大米具有合法来源,因此不能依法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超市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数量,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超市的赔偿金额为10000元。
我国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9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在前述情况下,
一方面,该类小型的商铺销售方在事前需要注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对按照购买者需求而进货的商品及时进行提前审查;
能够提供进货商品的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其他证据,从而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
另一方面,在纠纷发生之后,除了证明自己无侵权故意以外,还需要注意如何证明自己是“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能够说明进货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其他线索,并且能够查证属实。
要知道,一个超市里销售的商品种类繁杂,在知名品牌维权频繁的今天,每一个售出的品牌商品都有可能埋下日后“侵权赔偿”的地雷。
小编看过很多类似的小超市因无法提供侵权商品的来源信息,而不得不替厂家“背锅”的情况。有时候虽然很惋惜超市背锅罚款,但是法不容情也是没有办法。所以,保留进货证据是降低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