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2月份开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不断蔓延,不少企业和个人的法律事务受到影响,其中法律诉讼事务,因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处理而受到较大影响。
记者了解到,《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据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相玉建议,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上述条款在被耽误的期限之后起诉。但起诉时,应当提供期限因不可抗力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的证明文件。具体应对如下:案件当事人为个人未委托代理人,因被收治或隔离而无法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在收治或隔离后起诉,但是在被收治或隔离期间,应当注意保留收治或隔离的证明文件,例如诊断证明、出入院证明,隔离开始及结束的证明。
案件当事人为单位但单位整体因收治、隔离或交通管制无法办理的,当事人在收治或隔离后起诉,但是应当提供收治、隔离或交通管制的证明文件,如诊断证明、出入院证明,隔离开始及结束的证明,交通管制措施的相关公告、公文,在延期起诉时作为延期起诉的证明。
上述规定中,虽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略有差异,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要求应当在障碍消除后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因此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在上述但无期限的事由解除后起诉时,还应当提交一份期限顺延申请书。
在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邹红艳看来,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或相关政策文件将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定性为不可抗力,那么本次疫情中如果当事人因是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者其他被依法隔离的人员,确实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且本次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六个月。
“需注意的是除债权人被隔离治疗外,本次疫情中,假期延长、复工时间推迟不必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在如今通讯条件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建议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其他方式积极主张债权,非必要情况,谨慎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邹红艳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