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攀升 企业应分类应对

小编:行业资讯发布日期:2020-02-13浏览量:529
核心提示: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实务分享活动上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实务分享活动上,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丽勇表示,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且呈现出纠纷案件数量多、类型新、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包括涉及仿冒、虚假宣传、侵害商业秘密、商业诋毁、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与传统线下的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有一定差别,以竞价排名、使用工具软件、评级平台中的商业诋毁等方式为主。

姜丽勇介绍说,互联网竞价排名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营销手段。哪家企业排在网页前面,流量就越大,获得的商业机会就越多。但也有些企业选择竞争对手的商号作为关键词,这就涉及到商业仿冒问题。

在姜丽勇看来,对于这种情况,应从主管恶意角度对企业进行考察,如果企业虽然选择了竞争对手的名称作为关键词,但是搜索出现的标题和摘要信息,并未出现误导信息,就不应当视为仿冒。如果企业选择竞争对手为关键词,同时标题上又出现竞争对手的名称,足以使消费者感到混淆,仿冒的风险就比较大。

四通搬家起诉了百度公司案就与此相关。四通搬家认为,在百度网站搜索四通搬家关键词时,出现的是其他公司,而且不少是三无公司。但四通搬家最后败诉了。原因是根据避风港原则,百度是网络服务的提供商,可以进行免责。该案中,四通如果起诉的不是百度,而是其他侵权者,胜诉把握非常大。

鲍尔浦公司诉迪浩案也是如此。2015年,鲍尔浦公司起诉了百度和迪浩公司,原因是迪浩公司购买了鲍尔浦作为推广的关键词,最后法院认为迪浩公司侵权。从法院判决来看,并不因为被告买了关键词,就认定其构成商业虚假宣传。法院强调了,迪浩公司在推广链接中设置了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内容。因此,企业不能简单因为购买了关键词,就被认定为违规,要同时看在推广的链接中是否设置了与事实不符的宣传内容。

此外,工具软件如果干扰他人盈利模式,将构成不正当竞争。姜丽勇举例说,用户在视频网站看电影,一般都要先看广告,付费取消。如果浏览器、播放软件或者下载工具,提供了一键屏蔽广告的功能,该行为就涉嫌违法。目前,业内公认的审判原则是如果企业软件,明知会影响别人的商业模式,且不是出于公益立场,那么企业行为就违背了诚实信用这种干扰他人盈利方式的形式,构成不正当竞争。

评级平台中的商业诋毁也很常见。姜丽勇指出,评级平台要保证客观公正性,评价必然有好有坏。评级平台的商业模式本身就蕴含了导致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风险。安全软件也是如此。安全软件的前提是判断其他软件是否安全,首要工作是对流氓软件或黑客软件进行甄别。在判断安全后,再采取一定措施进行服务,包括清除或者屏蔽,其法律风险比评级平台更高。

姜丽勇认为,法院在处理评级平台和安全软件时,要给予更大宽容。因为其商业模式就是如此。且事实证明,评级平台和安全软件,确实通过提供评级服务、甄别软件服务,提供了主动的防御和信息,给社会带来了价值,给自身带来了经济效益。但如果企业超出必要范围,对他人商业模式进行了干扰,则可能涉及侵权风险,也就是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百度诉360插标及修改搜索提示词案就是如此。百度认为,360安全卫士在百度搜索的结果中会加一些有选择性的一些叹号,但是对于其他搜索引擎却没有进行叹号,这是一种差别待遇的做法。此外百度还认为,360还在百度搜索中推广安装自己的360安全浏览软件。法院最后判决360败诉,基于的就是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查,姜丽勇介绍说,常见的行政调查程序包括进入场所检查,询问、查询、复制、扣押证据,甚至查询账户等。很多企业对反垄断法的突袭做了培训准备。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调查,没有进行必要的培训。企业员工应学习做笔录时如何说话、现场检查时如何接待等。

此外,企业遭遇不正当竞争侵权时,最难的问题就是如何证明损失。“企业要尽可能搜集证据来证明实际损失。在实在难以证明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要求法院进行法定赔偿,虽然法定赔偿金额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提高了到300万元,但是不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仍然很大。建议企业在进行相关诉讼前,先了解一下法院在过去对相关的案件给出的一个赔偿额标准如何,如果标准过低的话,可能即便请求高额的法定赔偿,也不太可能会得到支持。此时应再夯实一下证据,请求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而不是请求法定赔偿。”姜丽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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