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国内国际各项管控措施不断升级,经济活动尤其是对外经贸领域所受影响正日益显现。为帮助外向型企业防范和应对疫情期间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及实务经验,我们总结梳理了企业在战“疫”期间应注意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希望对企业有所助益。
一、全面评估风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全力履行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得到世界各国法律的普遍承认,被称为“帝王条款”,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维护合同效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因此,面对此次疫情,企业应全面评估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的影响,能够履约的要尽最大努力维护合同正常履行。
诚信方能长久,建议企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不可借疫情之机恶意不履行合同,并妄图逃脱违约责任。
二、正确理解“不可抗力”免责条件
近些天,“不可抗力”成为“网红”条款,可见它在此次疫情期间对企业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及主要贸易伙伴国均系《公约》成员国)第7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这一规定类似于国内法的不可抗力条款。可见,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来讲,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也是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 根据《合同法》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们认为,本次疫情本身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该不可抗力事件能否成为企业免责事由需要个案分析。首先,能否免责关键在于该事件是否确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虽然有疫情发生,但我国并没有在国家层面上一律禁止企业开工,有条件开工的企业或者政府鼓励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责。其次,企业在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时,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通常包括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及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最后,企业要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公约》第79条第4款也规定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如果不及时告知,这种免责事由将不被司法机关认可,因未告知导致对方没有及时减损的,要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理解,建议确实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企业保留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并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同时可以向贸促机构申请开具不可抗力相关事实证明。不可抗力相关事实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证明行为,是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出具后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该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认可,在域外具有很强的效力。
三、正确理解适用“情势变更”的条件
对受疫情影响尚未达到不可抗力程度的企业而言,如果为履行合同而开工,显然会使其处于极度危险之中,可以考虑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免除履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建议企业在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免责时,要有证据证明该企业位于疫情严重的地区或企业周边有确诊病例等情况,正常开工可能会极度危及员工身体健康。
四、积极联系贸促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贸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在国际上有较强的权威性和较高的认可度。为保障我市企业及时办理国际商事认证业务,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措施而与外商发生的争议,我会在疫情防控期间继续为企业提供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包括申办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书、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国际商事证明和代办领事认证业务等。防控期间,北京市贸促会法律中心商事认证业务全面推行网上办、快递办,如企业有紧急商事认证事项,可拨打业务专线预约办理:原产地证书:010-89151758,代办领事认证:010-89151759,商事证明书:010-89151760,财务:010-89151766,综合协调:010-89151761、010-89151762。
建议企业根据需要及时申请开具相关证明,努力维护国际商事活动正常开展,降低风险。
五、主动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
沟通永远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如果企业确实存在履行困难,应及时主动与对方取得联系,诚恳说明原因,争取获得对方谅解,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时间,如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争取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对方确有损失,可考虑在自身承受范围内给予对方一定补偿。
建议企业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积极沟通、化解纠纷。
六、委托专业人员处理纠纷
专业人士处理专业问题往往会起到良好的效果。国际贸易和投资纠纷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的特点,更需要专业人士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律师的擅长领域各不相同,应选择对国际贸易和投资纠纷处理经验丰富的律师。
建议企业在可承受的成本范围内委托专业律师。中国贸促会有专门的专家库,可向企业推荐律师,如企业有需要,可以随时与中国贸促会法律支援平台联系(平台咨询时间为每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热线电话:010-88075529、010-88075547、010-88075549)。
服务企业是贸促会的宗旨,北京市贸促会将全力履行好自身职能,帮助、支持我市外向型企业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