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符合中美双方利益

小编:行业资讯发布日期:2020-02-15浏览量:510
核心提示:日前,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在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金融服务、汇率和透明度、扩

日前,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在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金融服务、汇率和透明度、扩大贸易、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等方面达成共识,为持续了近两年的中美贸易摩擦按下了中止键。

记者了解到,《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从商业秘密保护、药品知识产权、专利有效期、地理标志等七个方面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比如,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人的范围、禁止行为范围;在药品知识产权方面,双方应为药品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以及为满足上市审批条件而提交的未经披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有效保护和执法;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规定了刑事案件移交、执法标准、判决执行、文书和证人证言规则等。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是符合中国改革开放总体方向的。中国正从重要知识产权消费国转变为重要的知识产权生产国,在角色转变过程中,中国需要建立起高标准、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相关内容不仅有利于国外知识产权更多地进入中国,也有利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建设创新型企业,符合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日前举办的高文国际经贸沙龙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国际贸易系教授崔凡对中美知识产权情况进行了解读。

崔凡表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提到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和假冒的问题,强调中国应规定屡次未能遏止假冒和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我国《电子商务法》第84条,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犯知识产权现象是有所规定的。但惩罚机制主要是罚款,未涉及吊销网络经营许可。因此,《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强化。

此外,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是美国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重点。商业秘密与版权、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业秘密案件不进入庭审阶段,甚至在庭审中,法官都很难对商业秘密做出精准判断,对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哪些属于公知信息很难判断。

“《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对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人范围进行了强调,提出来中国应将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人、组织和法人。实际上这条规定已经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九条的修订中了。但对经营者概念的界定稍有所不同。”崔凡表示。

崔凡强调,《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也规定了启动刑事执法的门槛。当事人双方应取消任何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确定发生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启动刑事执法门槛被称为重大损失。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50万元的门槛。但没有仔细界定,重大损失是实际损失,还是其他的损失,如补救成本等。

崔凡认为,我国可能不需要再对刑法进行修订,只需要在司法解释中把重大损失界定得更加清晰,从而达到履行协议的目的。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程大为表示,从企业来说,当国家经济实力增大时,企业对外投资增多,需要自主保护知识产权。即使中美之间不达成此项协议,中国也会持续应企业要求保护知识产权,逐渐完善立法。这次协议是对入世知识产权保护的升级,这种升级是生产力发展、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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