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科技实力的稳步提升,越来越多国内企业的产品打入日本市场,国内企业在日本的专利申请也越来越多。为了及时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希望日本专利申请能尽快得到授权。目前,日本专利申请的加快审查途径主要包括优先审查、早期审查、超早期审查、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以及海外申请加快审查。
根据《日本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公开后,如果第三方以实施专利申请所请求保护的发明为业,或者申请人同实施者之间存在纠纷需要尽快解决,那么,可以请求对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请求提出者可以是第三方或者专利申请人。
在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时,专利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说明第三方实施状态的情况说明书,第三方的实施行为所涉及的产品或方法的说明书,以及必要的附图;警告函的复印件产品、宣传手册、样品、照片等;能够证明第三方的实施行为的相关文件。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审查员将会对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并且最快在四个月内就可能给出最终的审查决定。
根据日本特许厅公布的《专利申请加快审查指南2016年8月》的规定,当专利申请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时,即可请求日本特许厅对该专利申请进行早期审查:已经实际制造、销售了专利产品,或从申请加快日开始2年内计划生产该专利产品(包括已经申报农药或药品的审批的情况);申请人就该发明已经向其它国家的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或者已经提出了国际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中全部或部分是中小企业、科研院所、个人、公益机构;该申请涉及绿色节能技术;来自大地震震灾区的申请;在亚洲有关联公司的跨国集团的相关申请。
这一加快审查程序与国内通过《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启动优先审查的程序类似。《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情形下,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可以请求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进行优先审查。
相比于早期审查,超早期审查的审查时间更短。进入超早期审查的专利申请通常将在约25天内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约50天内得到最终审查结果。
请求超早期审查的专利申请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同时满足上述早期审查条件中的两项申请(正在实施或2年内预定实施且在日本以外也提交的申请);在请求超早期审查的至少4周前已在线完成所有申请程序。
日本特许厅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专利局建立了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项目。目前,基于所使用的审查结果的类型,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加速审查程序可以分成常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两种。常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使用某一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来提出加速审查请求;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则使用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包括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来提出加速审查请求。只要在先审查结果中明确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有授权前景,申请人即可通过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加速审查程序,要求加快待决日本申请的审查。并且,申请人在日本特许厅提出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加速审查请求时无需缴纳额外费用。
(作者单位: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