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珠宝当心“李鬼”!“六福”诉“金六福”商标侵权案判了,附判决书-青年创业网

小编:货源批发网发布日期:2022-04-13浏览量:589
核心提示:买珠宝当心“李鬼”!“六福”诉“金六福”商标侵权案判了,附判决书,近期金价一路攀升,吸引不少人抢购黄金、珠宝首饰,想要买卖黄金赚钱,但是……提及珠宝首饰,店名含有“福、金、大、六”这些字的,可谓耳熟能详,“六福”这一品牌名称相信大家也并不陌生。那么你听过“金六福珠宝

近期金价一路攀升,吸引不少人抢购黄金、珠宝首饰,想要买卖黄金赚钱,但是……提及珠宝首饰,店名含有“福、金、大、六”这些字的,可谓耳熟能详,“六福”这一品牌名称相信大家也并不陌生。


那么你听过“金六福珠宝”吗?有这样一家名称带有“金六福”字样的店铺,被起诉到了法院。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购买珠宝首饰时要擦亮双眼,辨别“李逵”还是“李鬼”。对经营者来说,则要依法诚信经营,切勿混淆视听、以次充好。法官介绍,商标近似是商标侵权类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


“六福公司”将“金六福公司”告上法庭


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福公司)创办于1991年,1994年开始在内地开设店铺,是香港及中国内地主要珠宝零售商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销售推广,“六福”品牌珠宝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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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开始,六福公司先后注册了第944398号“六福”商标、第18695105号“六福珠宝”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包括珠宝首饰、宝石、贵金属饰品等。其中,“六福”注册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12月,六福公司发现刘某在广州市某地开设了“金六福珠宝”店铺,销售金银首饰,并在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商品上突出使用“金六福珠宝”“香港金六福”字样,在产品价签、购物单据、首饰盒、提袋上突出使用“香港金六福首饰有限公司”字样,上述文字及字样完整包含了“六福”及“六福珠宝”两个文字标识,构成商标侵权,遂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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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涉案“六福”商标早在1997年2月14日已经核准注册,“六福珠宝”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亦为“六福”文字,“六福”作为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根据六福公司提交的“六福珠宝”店铺开设及商标许可使用情况,证实六福公司通过电视台、报纸杂志及互联网宣传报道等多种方式投放广告,已经覆盖全国各地,使得“六福”“六福珠宝”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六福公司通过诉讼对侵害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使得涉案注册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在珠宝行业的相关公众中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且“六福”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可以确认“六福”商标与六福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对应关系


法院认为,该案被诉侵权商品及涉案店铺招牌、店内装潢上使用的标识“金六福珠宝”与涉案“六福”“六福珠宝”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别,商标标识整体构成近似。结合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情况,被诉侵权商品的上述使用情况,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造成混淆和误认,可以认定刘某使用的“金六福珠宝”文字标识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六福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近似”含义概述


我国《法释[2002]32号》将“商标近似”定义为: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商标审查标准》也有类似的定义。根据我国商标构成要素,商标近似包括外观近似、发音近似和含义近似三种近似情形。


商标近似判定原则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一般注意力,是指消费者或者潜在的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给予的关注度。在经营活动中,一般注意力会根据消费者个人爱好、文化水平、生活经验等因素的不同,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认知会产生不同。如果对商品或者服务从来没有接触甚至并不知晓,那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对该主体而言不具有任何利害关系,因为该主体没有成为该商品相关公众的可能性。


2、既要对商标的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比较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不仅需要考察商标每一部分的组成要素,也需要从整体外观来判断。《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近似商标做出了详细说明,在容易导致混淆的前提下,如果中文商标汉字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仅字体或者涉及、注音、排列顺序不同,则构成相似。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大部分案件中,需要请求保护的商标大多是在该商标所核准使用的行业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导致混淆的情形不仅包括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还包括误认为他人商品与注册商标具有某种特定联系。而产生这种联系的原因就在于经营者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其商标的影响力会产生一定的扩张或者转移,致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经营者具有拓宽市场的潜能或者可能性。


文章部分来源:百度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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