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消息,青海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附:《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原文。
各市、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四地”建设的工作部署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发〔2019〕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2〕4号)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青海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政策实施细则》(青工信中〔2022〕88号)规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青海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8〕1404号)、《青海省省级地方特色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财工字〔2021〕481号),现就做好2022年度地方特色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支持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的特色纺织(藏毯)、生物制品(含饮料、保健酒等)、中藏药、高原牦牛肉、藏羊肉、乳制品、枸杞、沙棘、藜麦、青稞等特色生态产业产品、民族特色生产生活用品以及特色旅游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升级改造(购置设备、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场所)、技术创新、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不断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和精深加工水平。
(二)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孵化器、创业园)建设、商贸聚集区“双创”项目,引导特色产业中小企业集群化、集约化发展。
(三)支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参加省外品牌展览和展销活动,以及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特色产品线上推广及营销活动。
(四)根据省政府关于助企纾困的工作要求,支持企业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平稳发展。
(五)符合国家和我省特色产业发展政策及区域发展规划要求,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其他项目。
(六)发展前景较好,且生产经营情况较好,近两年连续实现盈利的企业,对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以资金参股的形式给予支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二、支持方式
(一)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2022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创业创新后补助、贴息补助和无偿补助的方式,支持我省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
1、创业创新后补助。一是对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升级改造、技术创新、智能化绿色化改造等项目以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一定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是各市(州)、县(区)经批准建设的特色产业园区(孵化器、创业园)、商贸聚集区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项目,项目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立项开工建设,2022年底前建成运行项目,以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支持,单个园区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贴息补助。支持产品有销路、市场前景好、产值增长快,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符合支持条件的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对企业于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增,且单笔贷款额在5000万元(含)以内的银行贷款,采取“先付后贴”原则,给予适当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的同笔贷款不予支持。
3、无偿补助。帮助企业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对特色生产型企业在2021年度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房租(厂房)费用、运输费用(不含铁路运费)等,对其额度较高的其中一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特色生产型企业2021年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特色产品线上推广及营销费用(不含人员工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特色生产型企业2021年参加省外展销会的摊位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上述费用补助,对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扶持我省市场发展前景较好、处于成长期的地方特色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地方特色民族生产生活用品等生产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阶段性参股方式支持我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参股时间一般为3年。投资期满后,通过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单个企业最高参股额不超过500万元,且不做参股企业第一大股东,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三、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划型标准、规范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型特色产业生产企业。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项目建设用地已纳入工业用地规划,有关土地使用手续齐全;申报项目经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备案,规划、建设、环保部门手续齐全。
(四)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年度扶持范围和方式。
(五)申请贷款贴息金的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及资金入账等相关手续必须完备。
(六)申请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后补助资金申报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并有专门的开发建设经济实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申报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八)申请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企业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潜力,生产经营情况良好,2020—2021年两个年度实现盈利。
(九)被列入“信用中国(青海)”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以及欠缴省级各类投资基金及收益的、未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上报企业财务信息(月报、年报)的企业不得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特色产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包括申请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生产技术状况、职工人数、主要产品及市场优势、升级改造或技术创新开展情况及主要成效、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额度等;园区建设项目同时要提供产业布局及发展前景,入驻企业户数,已落实或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筹措证明等。
(二)特色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基金使用计划,企业需要引入基金投资的股东会决议,以及本通知要求企业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证照)。
(四)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完税凭据(复印件)。
(五)企业2021年度水电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凭证前附水电费汇总明细表)。
(六)企业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凭证或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和企业支付利息凭据复印件。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八)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实施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需出具相关项目验收报告、批复或者项目竣工审计报告(复印件),购置设备提高装备水平项目需提交设备购置合同及发票(发票前附发票汇总明细表和设备清单)。
(十)新建厂房项目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厂房)租用合同以及对方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
(十一)项目建设实地照片等。
(十二) 对上述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人签字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原件)。
(十三)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五、申报要求
(一)属地申报。项目实行属地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区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逐级做好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严格审核。各级财政部门需结合实际加强指导和服务,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认真审核,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对申报项目负责,择优选择项目上报。同时,各级财政部门须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网址:www.qhcredit.gov.cn)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并填写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汇总后一并报送。
(三)时间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推荐文件后,于2022年4月31日前将上报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各类项目汇总表需附报电子表格),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青海省财政厅工信商贸处
联系人:段发成 徐玲
电话:0971-3660193 3660194
传真:0971-6142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