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存在已久,并且在疫情期间更加突出,对外贸进出口也造成了影响。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很多稳外贸的政策,除加强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外,更重要的有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化解融资难问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融资难问题并没有太多改观,甚至比以前更难了。
政府帮助企业诚意满满,但银行的宣传表态和实际行动之间差别却很大。这主要体现在操作层面,银行的融资条件并没有做出符合当前经济形势特点的调整,有些银行的融资条件甚至更高了,一些银行把原来看得见的门经修饰后变成了看不见的“玻璃门”。
就企业来说,对于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最关注的并不是利率的高低,而是怎样获得贷款比较容易;相比于市场上其他渠道贷款的利率,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无论是上调或下浮都是很低的,企业完全能够接受。而现在多数银行在表态帮助企业纾困中较多的只是在利率浮动上做文章,这其实只是“末”;而真正能帮助企业纾困的 “本”,是银行应该根据目前疫情下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真实情况调整贷款条件,让企业能够相对容易地获得贷款,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也是企业,也需要考虑风险和收益,这点企业大都能理解。但是,企业和金融机构也是互为依存、互相促进的,唇亡齿寒,如果企业不融资了,如果大批企业倒闭了,银行业务也会难以拓展并最终受损。因此,银行和企业需要在政府的协调下,相互理解扶持、共克时艰。就目前来讲,至少有三点银行应该有突破和调整:
一是建议银行适当降低担保要求,提高房产抵押折扣率。贷款要求担保这是很正常的,企业都能理解和接受。但是目前的状况是担保方式单一。信用贷款绝大多数企业并不奢望,一则金额少,二则信用要求较高,往往只有极少数企业能满足银行放贷条件,这些能满足放贷条件的企业在疫情前多数其实也是满足给与信用贷款条件的。因此,银行偏爱的担保方式是房产(不动产)抵押,问题就在于房产的价值通常是由银行指定的机构评估,而且贷款折扣率极低,很多银行对办公楼按评估价的50%给予贷款,住宅在50%至70%之间打折抵押贷款,因为这是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的,因而评估价通常都会略低于市场价。低评估价、低抵押折扣率导致企业最有效的担保方式利用效率低,融资难免不难。如果房产是个人的话,不少银行还要求房屋所有人(甚至房屋所有人的配偶)还要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也就是一笔贷款多重担保。
二是建议相关部门以行政规定或立法的方式,禁止银行随意把企业的有限责任变成股东个人的无限责任,甚至一个家庭的无限责任,促使银行优化融资担保要求。目前来看,绝大多数银行在有抵押物的基础上,还要求实际控制人对贷款追加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经此操作,企业的有限责任就变成了个人的无限责任。本来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现代市场经济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是银行为了追求自身无限无风险却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规则。如果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尚有可以理解的地方,但是很多银行要求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即使不参与企业工作),实际控制人18岁以上的家庭成员(哪怕还在读书,根本不参与企业工作)也要追加为贷款的担保人,则完全是有违“每个人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现代法治精神的。
人有生老病死,企业也有生命周期,两者都不可能一帆风顺。一家勤勉的企业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陷入困境,甚至出现贷款无法偿还的情况。这都是在市场经济中正常且可能发生的事。如果没有个人的故意或恶意行为,企业可以依法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问题,银行通过把企业债务变成了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无限责任,实际上规避了很多法律规定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不到万不得已,企业是不愿意冒着可能倾家荡产连累无辜的子孙后代的巨大风险去贷款的,这无助于经济不景气时社会经济的重振和发展;如果大量家庭因此被拖入企业债务,不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会极大地打击社会创业的热情。对银行这种行为需要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三是建议银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调整对企业的贷款要求。疫情之下,很多企业本已经营困难,政府及时出手相助,给予了社保减免、税收缓缴等政策扶持,号召银行与企业共渡难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银行所说和所做还存在很大不同。银行理应对非常时期企业的贷款条件做出相应调整,但是实际上绝大多数银行的贷款条件依然和疫情前没有多少区别,如“企业必须是盈利的”“企业净利润在300万至500万以上”“近半年纳税正常”“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经营未出现亏损”等等。在危机之下,众多企业如能符合银行这些条件,本来就能正常获得融资,根本就不用政府苦口婆心地号召银企携手共克时艰了。
总而言之,银行也是企业,也应该履行社会责任。在当前的情况下正是银行从锦上添花转向雪中送炭的时候,从而展现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大作为大担当。唯有如此,历史才会记住中国银行业在疫情之下为企业纾困以及为中国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作者系上海达之路集团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