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国《反垄断法》生效已达十二年。2019年底,多地颁布了反垄断合规方面的具体指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就《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除价格固定、市场划分、转售价格限制等传统的核心违法行为外,还列举和示例了诸如联合销售、排他安排等应予以警惕的商业安排。伴随着中国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执法机关也越来越多地关注核心违法行为外的一些商业安排,考察其是否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是最为常见触犯《反垄断法》的行为。“除此之外,经营者在生产和售后环节、销售管理和技术管理环节常见的,并且在特定场景下可能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引发执法机关关注的商业安排,也可能产生被忽视的反垄断风险,需要企业加强合规管理。”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指出,其中不当的专利侵权诉讼值得企业关注。
据了解,专利侵权诉讼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专利权的重要救济手段。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专利侵权诉讼也有可能被认为是不当地使用,从而排除、限制相关市场中的竞争,或者延迟、阻断相关市场中新技术或新竞争者的进入,带来反垄断法上的风险。
刘成介绍说,具有反垄断风险的不当专利诉讼主要表现为在相关市场上具有一定市场力量,尤其是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专利诉讼阻碍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或延迟新的市场进入。具体表现形式既包括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违反诚实披露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并以自始无效的专利作为根据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也包括在没有合理根据的情形下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美国和欧盟均已建立起相关制度来规制不当的专利侵权诉讼,美国将其称为虚假诉讼,欧盟将其称为滥用诉讼,允许对不当的专利侵权诉讼提出反垄断法下的诉讼或反诉。刘成举例说,
2014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两家医药公司提起了无根据的专利侵权诉讼,阻碍了原研药厂商提供低成本的睾酮素凝胶的替代药品。在该案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控告两家医药公司在明知原研药厂商并未侵犯其专利的情况下,依然提起侵权诉讼,另一方面却试图依据原研药厂商所使用的不同渗透促进剂申请新的专利。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