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一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性越来越突出,伴随着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入,我国亦不断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升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2022年9月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GII),中国在世界132个经济体中位居第11位,较十年前第34位上升23位,中国正在成为国际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版图中的重要力量。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涉外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展,有必要从思想战略、立法司法、执法和国际合作等视角对新时代我国知识产权涉外法治的新发展进行回顾和总结,为展望未来方向和趋势提供基础。
一、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思想新战略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优化顶层设计,加快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围绕知产保护构建新思想新战略。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要保护在华外资企业合法知识产权,也希望外国政府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要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2020年11月底,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讲话中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还要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保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正当有力的制约手段,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形成高效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这些都是我国新时代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思想。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持续优化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管理、区域协调和涉外事宜统筹等方面事权,还要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构建多边和双边协调联动的国际合作网络。2021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大力培养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等措施。2022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创新指数2022》发布会致贺信中指出,中国愿继续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持友好合作,共同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新战略提出优化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和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方向和目标。
二、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司法体系
十年来,我国建立并不断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司法体系。在立法方面,我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涉外知识产权立法体系逐渐形成并日趋完善;在司法层面,我国司法机关出台相关意见和司法解释,切实加强专业化审判建设。
十年来,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日益完善。《民法典》确立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法律原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完成新一轮修改,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法治相关的重要命题作出立法回应,建立了国际上最高标准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电子商务法》的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了电子商务领域的完善保护和平台治理机制,大量境外权利人通过电商平台建立的维权机制获得了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贯穿了平等保护的原则,提出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加强对知识产权国际平行诉讼的研究和应对,还要严格执行《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妥善审理涉外技术转让案件。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及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包括妥善处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妥善处理国际平行诉讼等。
中国法院严格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尊重国际营商惯例,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外案件,对内外资企业、中外权利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依法严格保护发明创造和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2021年,中国法院在一审中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案件10167件,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同时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和创新,在涉外案件中,简化公证认证程序,对于平行诉讼中出现的证据以及能够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真实性的主体证明材料和诉讼证据材料,适当放宽公证认证手续要求,便利权利人维权,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成立知识产权法庭,该庭涉外案件占比达十分之一,截至2022年2月底,该庭共受理涉外案件877件、审结596件。在“NX”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支持外方权利人以正版价格主张赔偿,在“带锁髓内钉”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因侵权人拒不提交账册改判全额支持外方权利人主张的2000余万元赔偿金,这是平等保护国内外企业的具体体现,彰显了我国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
在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中,最高院知产庭作出了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禁诉令裁定。本案裁定一方面限制康文森公司在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临时执行德国法院一审判决,另一方面并未干涉德国诉讼实体审理及裁判效力,在遵循国际礼让原则的基础上作出了重要的规则适用。
通过平等保护和公正裁判,一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标杆性判决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法院、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等国际组织负责人都对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三、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和国际合作体系
我国不断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和国际合作体系。在执法方面,我国行政机关平等保护中外企业,切实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在国际合作方面,经过十余年的不懈努力,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科学完善的国际合作体系正在形成。
我国在行政执法中针对国内外创新主体开展的平等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不断完善。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2021年总体满意度为80.61分,相较2012年调查启动之初提高了16.92分。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满意度分别达到82.41分和81.70分,涉外企业满意度高于总体满意度。
我国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如今已不仅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重要贡献者。今年5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等国际协议在中国正式生效,我国已经加入了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建立了知识产权合作关系。我国积极参与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积极推进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谈判,目前已经形成多边、周边、小多边、双边“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
2022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知识产权这十年”专题新闻发布会暨国家知识产权局10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回顾了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重要成就。十年来,成功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推动第一个在中国签署并以中国城市命名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成功签署《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持续深化“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和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深度参与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不断强化与东盟、非洲和拉美地区知识产权交流,稳步拓展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合作,将知识产权助力脱贫攻坚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结合,支持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能力建设。这些都是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建设的重要发展。
我国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取得新发展,涉外法治格局正在形成,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司法体系、执法和国际合作体系也不断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应当面向未来,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依规平等保护各类知识产权,持续全面推进涉外法治建设。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