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际仲裁案件数量上升,如何了解并正确看待、运用国际仲裁中的证据规则,保护我国当事人一方的合法合理利益,日益成为共同关注的焦点。
在国际仲裁中,原始证据的保存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在日前举办的“数字时代的国际仲裁最新发展和挑战”研讨会上,富而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柳昕表示,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国际仲裁,那么当事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起,全程注意书面文件的保存。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函件往来时,要及时保存重要证据,尤其是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很多国内当事人在遇到国际仲裁时,通常寄希望于双方和解,所以一开始并不愿意做更多的证据搜集工作。
对此,柳昕表示,律师通常会建议客户在早期阶段时就开始进行证据披露的准备。如果双方在产生争议早期没有和解,证据问题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负面效果。比如我方当事人一开始没有考虑到一些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己方的陈词准备也不足,后面很可能要被迫改变陈词,带来负面影响,导致前后证据搜集没有统一协调、实际产生的费用更高等等。
对于这种情况,柳昕建议当事人最好能够利用争议初期到仲裁程序正式开始的这段时间,想办法填补证据的漏洞,包括通过双方的信函往来,把一些意见、想法和事实等证据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在证据披露环节,对方当事人可能要求我方当事人提供己方拥有的、但是明显不利于己方的证据。面对这种情况,我方当事人可以首先考虑通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合理拒绝对方的请求。在无法拒绝对方请求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可以考虑和对方当事人做证据交换,或者有选择性的披露部分证据。
中国葛洲坝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曹海洋表示,如果仲裁庭要求我方当事人提供己方拥有、但显然是对己方不利的证据,而己方明确拒绝披露证据,可能会被仲裁庭做出不利推断。
根据国际律师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IBA 证据规则)在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庭要求出示证据(包括证言)的请求没有异议,却无合理解释拒绝提供被请求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则仲裁庭可据此推定相关证据与该方当事人的利益相悖。”
在曹海洋看来,与其被仲裁庭对己方作出全方面的否定或不利推断,我国当事人不如考虑把完整的事实链条呈现出来,然后考虑做利益的平衡和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