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小编:广州服装批发市场发布日期:2023-03-03浏览量:530
核心提示:本报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公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

本报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公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旨在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信息出境需求快速增长,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面临较大挑战。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作了基础性规定,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订立合同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法定途径之一。

在标准合同的适用方面,《办法》规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情形: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结合《个人信息安全评估指南》的相关规定,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二是出境个人信息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对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风险;三是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个人信息的安全;四是个人信息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五是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对标准合同履行的影响;六是其他可能影响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项。

《办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也提出了新要求。天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丽娜建议企业,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标准合同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如果出现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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