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使得二手闲置物品的处置更加方便——将闲置的物品拍照后,直接“挂”到网上,需求者会进行询问购买从而达成交易。从《商标法》的角度看,被“挂”到网上的二手闲置物品,一般都附着原有的商标,这种方式是否适用商标权用尽规则,是否侵权呢?在日前举办的《商标法》中商标侵权抗辩事由的完善系列活动上,各位专家、学者对二手市场中使用他人商标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我国法律并未对商标权权利用尽作出明确规定,但这一法学理论在实践中经常适用。万慧达知识产权管委会成员黄晖介绍说,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是指附有某一商标的商品在商标权人或经其依法许可的使用人首次销售,进入流通领域后,商标权人无权干预或禁止他人在市场上进行转售或再销售该商品,包括在为此目的进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其依据在于,知识产权是用来回报权利人的投资,在经其同意首次投放市场后,它已收回了这一投资,含有该知识产权的商品在全国乃至全球的流通,就不应该继续受到权利人的控制。
那么二手市场可以直接适用权利用尽规则吗?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艳芳看来,在二手市场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不能超出必要限度,例如将他人商标用于自己的字号就是不成立的。企业名称主要用于识别经营主体,把别人的商标注册在企业名称里,相当于披着企业名称的外衣来合理使用他人商标,这是被禁止的。
黄晖认为,商标用尽规则在二手市场成立存在困难。例如很多正品车有自己的二手车收购、鉴别、定价体系,市场上还有不少个人开的二手车店。如果允许个人随意使用权利人商标,那么将造成消费者的认知混淆,不利于营商环境的建设。因此,在二手市场广告宣传中使用原商标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什么情况下,二手市场可以允许适用权利用尽规则?黄晖表示,在能够标明产品维修情况、基本实现信息对称的情况下,翻新的二手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商品商标。从客观上来讲,完全禁止二手商品维修之后使用原商标是不太现实的。比如在二手车行业,在标明二手产品后,消费者会提高自己的注意义务,获取更多的信息去核实产品的具体情况,比如在维修过程中使用了什么原料或者加工工艺等。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也包含了轮胎翻新的问题,从绿色原则来讲,也不应禁止二手产品的翻新使用。所以标明是二手产品很重要,如果没有标注清楚,有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期待错位,对产品质量的容忍度要低,从而出现新的问题。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王太平从《专利法》的角度重新审视了该问题——在专利法上,当产品的维修达到一定程度后,产品就发生了质变,不再是原产品了。同理,在《商标法》领域,带有商标的商品在经过一定程度的维修和翻新后,还是原商标所指代的商品吗?如果不是,继续使用原商标是否合适?
专家探讨后达成一致意见认为,二手物品的改造、维修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否已变质为其他产品,应当从商业惯例的角度进行判断。二手翻新应以商品不发生根本性变化为限,例如将三、四辆车拼装成一辆车或者把一件衣服翻新成裤子等就是不符合二手物品要求的,将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