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关务合规或海关行政处罚、走私犯罪,外贸企业关注的焦点往往集中在进口环节,而存在重大合规风险的货物出口环节经常被忽视,甚至部分企业还长期持有误解,认为海关只管进口不管出口。
应对突发事件,常有企业出现出口运费申报不实的情形。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景云峰举例说,某外资企业F公司生产并出口一批设备至T国,项目总价值近数亿元人民币。在项目启动后不久,T国突发政治事件,导致出口海运费陡升、班轮逐渐停运。为保证项目能够按期推进,F公司经境外买方同意将原定海运方式改为空运,但因为工作疏忽在申报出口运费时仍然按照原定海运方式的预估金额申报运费。在项目执行后期,为了从境外买方收取足额运费,F公司只得采取将之前少申报的空运费与海运费之间的差价在后续发货的出口报关单上进行分摊,导致单票申报运费畸高,后被海关稽查部门查发。稽查部门认为该出口运费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可依法处以出口货物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并将本案移送至主管缉私部门。F公司初步估算至少要缴纳数千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景云峰表示,企业聘请律师团队深入调研后发现,虽然出口运费申报存在问题,但F公司申报的贸易术语为CFR(即成本+运费),且仅以货物自身的实际价格办理出口退税,最终的实际收汇总额与出口申报总额一致。F公司向主管海关缉私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基于上述重要事实,主张该申报行为并未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海关缉私部门经过反复论证后予以接受,最终以出口运费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为由,对F公司处以1万元人民币行政罚款。
“虽然本案结果让人欣喜,但不完全是虚惊一场。实践中,有很多出口企业为了不法目的,甚至是为了图省事,将运费计入货价后以FOB(离岸价)方式向海关申报,或因从国家多获得出口退税、或因违法收汇等被处罚的事例层出不穷,风险极大。”景云峰建议企业在业务、关务及财务部门之间就出口费用类申报问题建立日常沟通及相互检查、相互监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