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获赔120万元

小编:鱼苗批发发布日期:2023-05-19浏览量:564
核心提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书近日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书近日公布。

2021年8月,爱奇艺公司发现在寻梦公司开发运营的安卓端“拼多多”APP之中,在以“全网热量影视剧,立即点击免费看”为宣传的“多多视频”栏目项下,通过完整更新的合集,以“精选主线剧情,每一秒都精彩”为栏目介绍,向用户推荐涉案影视作品《爱上特种兵》等短视频内容。该短视频内容数量极多,均是直接将涉案影视作品内容分成时间不等的片段。内容涵盖涉案影视作品的所有剧集及完整剧情,用户观看此类短视频,即是完整观看涉案作品,并且会完全放弃就此在爱奇艺网站进行付费观看完整视频的意愿。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寻梦公司、当游公司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0万元。

法院认为,寻梦公司、当游公司两公司的行为,侵犯爱奇艺公司独播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赔120万元。

上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冉鑫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视频平台的独播作品通常具有授权文件或相关版权声明,可以证明爱奇艺公司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公众传播相关作品,否则须承担侵权责任。

冉鑫表示,判断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考虑两方面,一是存在“提供作品”行为,二是将作品置于“可获得”的状态。直接将视频上传到其他平台、提供链接等方式,都属于提供“可获得”行为。将作品提供上网后,其他人是否浏览、是否下载,不影响对侵权行为的判断。本案中,寻梦公司和当游公司并未获得过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授权,无权向公众传播《爱上特种兵》等平台独播作品。但寻梦公司在其经营的“拼多多”手机软件的“多多影视”版块下“正在热播”“精品影视”内提供相关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视剧。因此寻梦公司等侵害爱奇艺公司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近年来,平台通过短视频方式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事件日益增多。爱奇艺、腾讯、优酷等都曾因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此外,同一时间在另一起案件中,爱奇艺公司起诉寻梦公司侵害电视剧《赘婿》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样获赔60万元。

冉鑫提醒企业,如果是短视频平台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其他对象通过平台上传侵权视频,那么短视频平台在得知侵权行为发生后,应在合理期间内采取删除、提供上传用户信息等必要措施,否则也会面临承担侵权责任。当前,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中,赔偿数额认定问题也存在一定难度。对于被侵权方来说,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对制作成本、流量损失、会员费损失等一系列实际损失进行核算。如果侵权方规模较大、侵权时间长,被侵权方也可以通过证明对方侵权行为性质、违法所得、主观恶意等方式确定对自身有利的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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