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须防范垄断风险

小编:2元店批发发布日期:2020-04-15浏览量:503
核心提示:近日,在线上办公行业出现的一些争议,再次引发了对互联网行业数据垄断问题的关注。疫情期间,钉钉、飞书等与企业微信构成竞争的

近日,在线上办公行业出现的一些争议,再次引发了对互联网行业数据垄断问题的关注。疫情期间,钉钉、飞书等与企业微信构成竞争的产品称,其在微信这一开放社交平台上的数据交换和内容分享受阻。钉钉、飞书等认为,在微信平台上没有得到与企业微信同样的数据交换和内容分享权益,声讨微信没有“一视同仁”、在进行“封杀”。

在日前举办的互联网平台和数据竞争的新问题与新治理学术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翟巍表示,大量数据资源并不是私有财产而是公共财产,监管部门应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收集、管理、分配都由监管机构监管,以保障所有行为都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微信利用技术手段,封禁钉钉、飞书等公司合法提供的远程办公产品,构成变相形式的不兼容行为。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平台对注意力的争夺本质上转换成了对用户数据的争夺,只有获得用户的数据,包括基本数据以及网络行为数据,才能实现对用户的存量和增量的竞争。数据竞争和平台开放问题,在互联网行业持续受到关注和热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发布的《互联网平台与数据竞争规制问题研究报告》指出,社交领域的超级平台在实施具有差别待遇的数据不兼容和链接封杀等行为时,应当通过上述因素的具体考察,特别是信息传播者和数据使用者对平台的依赖程度来判断,此类不兼容和封杀行为是否会导致对于竞争秩序的抑制,阻碍潜在的市场进入者,延缓甚至压制边缘创新行为的兴起。当超级平台一方面依据强势的锁定效应,能够阻止用户用脚投票,获得相当的市场集中度,另一方面,通过规律性、系统性、针对性的不兼容和封锁行为,有能力限制特定信息的传播和业态的兴起,这些平台是否已经形成了跨越特定行业的市场力量值得思考。通过传统反垄断法缺乏系统化研究的数据、算法、网络效应等力量的运用,影响到了互联网的开放性、兼容性和自生自发秩序,从而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潜在的创新和活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副研究员熊鸿儒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分类、分领域、分阶段的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对于符合发展方向和社会需求,但存在竞争不公平、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的,应及时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社会隐患的,应及时从严监管,同时加强风险预警,加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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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小商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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