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将生效。该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4年研究拟定,并经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
根据《新加坡调解公约》第14条规定,该公约于第三个国家批准后的6个月后生效,卡塔尔3月12日批准了该公约,成为继新加坡、斐济之后第三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公约的生效日期即今年9月12日。
实践中,大多数国际贸易争端都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判决可以获得强制执行。调解仅是一种选择,由于执行的不确定性往往深受诟病。而《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将为国际争端解决强制执行框架补上“缺失的第三方”。
可强制执行的调解会有怎样的不同?在日前举办的《新加坡调解公约》及对法律职业者的影响讲座上,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副总裁郑裕霖、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国际合作主管黄一文分别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据郑裕霖介绍,回顾《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立法发展,2014年5月,美国提议通过起草一个多边公约解决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问题。2018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最终确定了《新加坡调解公约》内容,并获联合国大会通过。去年8月7日,46个国家成为首批签约国,截至目前,签约国总数已达52个国家。
就《新加坡调解公约》适用范围,郑裕霖指出,该公约适用于调解所产生的、当事人为解决商事争议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和解协议”,该协议在订立时应具有国际性,排除了国内商事纠纷和解协议的适用。
对于《新加坡调解公约》认可的和解协议应该具备什么形式,郑裕霖介绍,一是须采用书面形式,其中包括电子格式。二是调解协议须由当事方签署,也可由律师代签。三是寻求救济的一方须提交证据证明和解协议是通过第三方调解产生的。比如,经调解员签名的和解协议、证明文件,或调解机构的证明。若上述证据无法提供,可提交主管当局认可的其他证据。此外,主管当局不得增加其他任何的形式要求。
黄一文称,“根据《新加坡调解公约》,对和解协议仅是形式性审查,而非内容性审查,除非调解内容违反公共政策等。”
据悉,《新加坡调解公约》还规定了相应的保留条款。一是缔约国、任何政府机构、代表政府机构行事的任何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不适用《新加坡调解公约》。二是缔约国可声明,只有和解协议当事人同意适用《新加坡调解公约》时才可适用。一般而言,则为默认适用。
由于《新加坡调解公约》对于调解员的资质、机构调解没有要求,有人担心,可能会成为虚假调解的温床。
对此,黄一文认为,以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的经验来看,很少遇到虚假调解的情况,但也不可避免。一般而言,机构调解都会有三道把关,一是调解员会从专业角度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预判。二是国际商事案件中,由于标的较大,各方都会聘请律师,律师介入相当于把第二道关。若遇到双方都是自然人的情况,需要提高警惕。最后,调解成本是第三道门槛,虽然相对诉讼、仲裁,调解成本较低,但实际数额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最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调解本身具有明显的优势,比如,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可控性,甚至可以突破原有合同,获得创造性的调解成果。此外,根据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数据显示,约为80%案件都获得高效解决,且平均调解时长为1到2个工作日,基本上调解费用占标的额的不足千分之一,平均数据是万分之4至5。”黄一文指出,从中国仲裁的发展来看,1995年,中国《仲裁法》生效,至2018年,中国境内已有250多家仲裁机构。因而,中国也是未来调解的大市场。
“目前,《新加坡调解公约》只是框架性的协议,在生效之前,相关具体细则将会逐步落地。”黄一文称,以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的数据预测,未来,《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100个调解案件中,最多有5个是需要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