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日益增多。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网络平台有关竞争的法律条款、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竞争网络,成为当前企业关注的重点话题。在日前举办的不正当竞争法律实务问题研讨会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唐承飞围绕侵犯企业数据权利案件进行了介绍。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首次正式出现在官方文件中,并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为新型生产要素,同时也逐步成为互联网企业的核心资源。
唐承飞介绍说,根据数据性质,一般划分为未公开企业数据和已公开企业数据。从数据侵权人身份区分,则可以分为外部侵权人和内部侵权人。目前法院受理的数据权益侵权案件类型主要是企业之间的纠纷,也就是外部侵权案件。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企业工作人员与企业之间针对已公开企业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这往往会出现数据扒取、衍生数据、大数据产品、数据权益等一些新概念。
唐承飞以一起企业工作人员侵犯企业数据权利的案件举例说,某公司经营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在平台上可与用户开展娱乐互动,用户通过充值向主播打赏礼物,并可随机获得数倍返利。张某曾任原告公司旗下某平台运营总监一职,与该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张某在职期间,利用高权限账号,登录并查看、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在离职并入职同行业其他公司后,仍通过借用其他同事账户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共获利200余万元。该公司主张,张某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90万元。张某却认为,其所在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竞争者”,不存在侵权行为,诉求无依据。
“我们认为,双方是否有竞争关系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更应该关注竞争行为本身的可责性和竞争行为带来的后果。因此将本案关键锁定在中奖数据的使用是否侵犯商业秘密上。”唐承飞表示。
实践中,一般通过秘密性、保密性、商业价值三个要件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评价。秘密性指的是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唐承飞表示,如果是互联网平台上公开的数据,大家能够以并不复杂的方式获得,就不构成秘密性的要件。本案当中张某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在职期间获得了特定的较高权限,离职之后借其他员工的账号才能够进行查看,说明此数据肯定不是公开领域可以获得的,所以满足秘密性要件。
保密性则需要观察公司对员工采取了哪些保密措施。“如果仅仅是很宽泛笼统的约定,例如员工要承担保密义务,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是不合理的口袋条款,不能起到企业想追求的效果。本案中张某是企业管理人员,签过保密协议,系统权限比较高,能够查看后台数据,离职之后公司把权限收回,因此认为符合保密性的要件。”唐承飞表示,商业价值指的是公司是否通过这部分数据产生盈利价值。本案中,公司通过查看分析该数据,可以精准刻画任意时刻平台的打赏场景,用于分析运营效果,用户画像。从而调整平台经营策略,提升用户流量和粘性,获得稳定持续并不断增长的经营收入,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因此,也符合商业价值要件。
由于当事人张某主观故意、客观侵权行为情节非常严重,最终法院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唐承飞提醒企业,当前企业数据已经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关键,如果满足上述要件,企业数据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果数据受到侵害,企业应第一时间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