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沈阳机床股份公司完成了破产重整流程,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成为沈阳机床股份公司和其母公司沈阳机床集团的最大股东。2月19日,经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后,方正集团公开招募战略投资者,目前,已有公司抛出橄榄枝。近年来,我国破产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数据显示,去年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的14家上市公司中,有7家的案件被受理。无可否认,破产重整制度成为解决复杂公司债务危机的重要制度。
去年,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委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之后,《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相继出炉。日前,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池伟宏就上述破产法规进行重点解读。
与收购、兼并等“企业重组”方式不同的是,“破产重整”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重整程序中控制权一直是关注的焦点,对于债务人而言,启动重整可能会丧失控制权,因而缺乏重整动力。”池伟宏指出,对此,《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比如,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与该制度的起源地美国不同,中国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仍受到很多限制。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中的债务人应具备怎样的条件?池伟宏介绍,此前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损害债权人利益及其他不良行为的情况下,应原则上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申请,比较偏向美国破产法管理核心理念。二是偏向债权人利益,如果债务人提出自行管理申请,债权人不相信债务人的管理层,可要求该申请提交债权会议表决,通过才予以同意。三是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裁量权在法官,预先规定相应的条件,以《九民纪要》111条为例,第三种观点获采纳。
对此,池伟宏强调,“《九民纪要》规定,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这一做法符合实践的需要,可实现启动重整程序和自行管理的无缝衔接。若管理人先接管、再移交法院批准、再移交债务人自行管理,容易带来程序的重复,降低重整效率。”
“此外,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若得不到恰当或充分的保护,在重整程序中就会提出反对意见,也会影响重整计划的表决。”池伟宏指出,之前,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除非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情形。《九民纪要》进行了扩大解释,寻找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重整价值的平衡点。重整申请受理后,应当及时确定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务人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若不是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变现,进行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池伟宏举例,比如,庞大集团重整计划中,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的债权人权益未受调整,不参与重整计划表决。
近期,北京破产法庭、浙江高院、深圳破产法庭、南京中院都陆续发布关于预重整的相关指引和规范。池伟宏称,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未来,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是趋势所在。
正如池伟宏所言,“快速重整是拯救身处困境企业的生命线”,很多企业经过快速重整程序,脱离债务困境与经营管理危机,以崭新的面貌稳步进入恢复再生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