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思维简单处理、该主张权益却无原则地退让、和解后对方又不履行等做法和问题是中企在发生商事争议时常见的,往往使其损兵折将或陷入无休止的争议泥潭之中。发生争议不可怕,可怕的是恐慌或应对错误,在当前疫情的特殊情形下,如何选择适合的途径,稳妥积极地避险、维权?日前,中国贸促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何贵才在“疫情环境下商事争议如何选择适合的解决途径”讲座上给出四招应对方案。
一看:了解争议解决途径规律
“企业应该了解解决争议途径的规律,变被动为主动。”何贵才指出,解决商事争议时,企业应选择更适合的方法,当然,这建立在了解的基础之上。
结合他所办的案件,何贵才指出,从企业在争议解决的方式来看,其中,回避占5%、协商占75%、调解占15%、诉讼或仲裁占4.8%、暴力占0.2%。上述方式从结果来看,其中,回避是自救,协商和调解才是为了共同利益,从长远着眼的解决方式。所以要了解争议的特点,以便选择最有效的解决方式。
二请:申请商协会代为敦促履约
敦促履约是指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向商协会提出申请,商会利用其在行业或国际上建立起来的网络与信用,敦促违约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从而维护申请人权益的行为。
何贵才指出,“若存在双方协商未果,未提起仲裁或诉讼;案情简单,违约事实明确;被申请人有履约可能性等情形,可以考虑适用该种方式。”
对此,何贵才举例,两企业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卖方迟延交货,此后,由于突发疫情,该货物价格上涨60%,且政府规定某段时间前不能复工。卖方因此要求推迟交货、上调价格。商会认为,该企业并不构成免责事由,需向买方支付延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否则,将有损其在行业中的信誉。最终,双方企业达成协议,由买方自提货物,装运前支付70%货款;买方向卖方赠送若干N95口罩,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后互不追究责任。
“作为追索国外欠款的当事人,一般会因为高额的律师费、复杂的国外追讨程序以及胜了官司却拿不到钱从而放弃追索。‘敦促履约’简便易行、费用低廉,尤其是对标的额不大、案情简单,不值得进行仲裁诉讼的争议,可谓是一条可行的途径。”何贵才介绍,在其经办的100件案件中,68%通过此种方式获得履行或达成和解。
三邀:公正第三方予以居间斡旋
“调解是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在尊重意思自治、分清主要责任,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居间斡旋,促成和解。”何贵才强调,选择调解机构时要注意4点事项:该常设的机构且具有完备的规则和调解员队伍,由与双方有关联关系的商会设立,有调解网络,与仲裁委或法院有调仲或调判对接。
“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可作为选择之一。”何贵才指出,该机构成立于1987年,在全国各分会设立调解中心共52家,形成了调解网络。各调解中心使用统一的调解规则,且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1个相关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建立了合作关系。
四转:和解协议转换为仲裁裁决
若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和解协议即使已达成,也是白纸一张。对此,何贵才指出,双方在调解机构主持或律师协助下达成和解,当事人可在协议中约定,请求仲裁委根据协议做出裁决,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这就是为和解协议“上保险”。
常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达成和解协议后,违约方拒绝履行义务时,守约方依据和解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作出快捷的裁决。二是达成和解协议的同时,约定由仲裁机构依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双方按裁决履行。
对此,何贵才举例说明,中企与土耳其某公司发生合同履行争议。受疫情影响,中企货物市场价格下降近一半,土耳其买方要求降价50%,否则宁可舍去预付款也不愿接货。如货物长期滞港,将产生大量滞港费。中方考虑到合同中没有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只能在土耳其发起诉讼,即便胜诉也存在执行困难,遂向中国国际商会某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货物降价20万美元,若买方逾期未付剩余欠款,违约金为20万美元,付款义务由货物最终用户提供担保,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守约方有权将和解协议提交仲裁。
“望、闻、问、切”是中医诊断的手法,“看、请、邀、转”是专家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给予企业四招,关键还是要对症下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