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诉讼禁令 及时制止自媒体侵权

小编:货源归边发布日期:2023-08-04浏览量:525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前发布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展示了民营

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前发布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展示了民营企业家及企业遭受名誉侵权时,利用诉讼禁令,及时制止造谣行为的救济途径,有利于推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案情显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由知名民营企业家雷军创建,并由雷军担任其法定代表人,其名下商标“小米”是驰名商标,手机、电视等产品多次获奖,所代表的小米系企业是中国知名科技创新企业。被告是专业自媒体从业人员,专门从事科技类公司资本市场研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告在多个平台发布了多篇关于“小米”的评论文章及视频,将“小米”、创始人雷军、小米科技都采用涉贬损性言辞进行形容。后小米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谈话中当庭登录案涉文章和视频链接,认定如不立即停止案涉文章和视频的传播,将严重影响小米公司商誉和正常经营活动,从而造成难以弥补、无法救济的损害。最终,法院依法适用行为保全制度,准确判断采取行为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裁定被告立即删除被诉部分侵权文章及视频,消除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不良影响。

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委刘贵祥表示,在小米公司诉网络侵权案中,法院依申请及时裁定被告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及视频,防止进一步扩大对民营企业名誉权的损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恶意损害企业名誉权的司法态度。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颖告诉《中国贸易报》记者,无论是自媒体还是个人,无论是发在公众号、抖音等公开平台上,还是发在微信群、钉钉群里,只要涉及侮辱、诽谤企业,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凤凰网、腾讯新闻等多个平台发布了关于“小米”“雷军”“小米科技”的评论文章及视频,包含诸多涉贬损性言辞,给企业带来较大危害,应该得到制止。

实践中,除了自媒体经营者自身为了博眼球、蹭流量惯于发布相关负面内容外,竞争对手买软文、发黑稿拉踩也是常见的商业诋毁行为。“这些黑稿通常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传播,有传播速度快、手段隐蔽、源头难找等特点,可令企业深陷信誉危机,商业利益受损,这是典型的网络侵权。”陈颖说。

“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自媒体传播速度更快、受众人群更广,其针对企业及企业创始人发布的言论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影响更大,可能使得民营企业迅速因负面评价而处于劣势地位,从而丧失投资、交易等方面公平竞争的机会,甚至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恶化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最高法指出,法院认定针对企业及其创始人所发布的言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时,依法及时适用诉讼保全制度,强调网络自媒体在对企业经营进行舆论监督时应诚信客观发声,限制贬损性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严格禁止故意误导公众认知、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帮助减轻和消除影响,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名誉权切实提供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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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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