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近期发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数字化转型领域合作的声明》,这是对2020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关于数字经济领域合作的声明》的进一步深化,明确提出“成员国要携手发掘各领域数字化潜力,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成员国间经贸合作注入一剂强心针。基于上述契机,上合组织成员国紧紧抓住数字化发展趋势,不断深化在数字贸易、数字基础设施及数字技术应用等领域合作,并取得积极成效。
合作成效与挑战
一方面,成员国贸易规模增长迅速,数字贸易日益密切并成为各国合作的重要依托。据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2021年,上合组织成员国间的数字贸易规模比2020年翻了一番,达到271.43亿美元;且各成员国与其他成员间的贸易额均快速增长。其中,增长最为迅速的俄罗斯,增长率高达1678%;其次是巴基斯坦,增长率为538.5%;最后依次为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中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印度等国。
另一方面,成员国间数字化连接水平显著改善,数字经济红利惠及各国民众。据调研机构Data Reportal相关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上合组织成员国的互联网普及率、移动连接活跃度、移动互联网和固定互联网连接速度等表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指标均显著增长,如巴基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互联网普及率分别提高5.4%和4.2%,塔吉克斯坦和中国的固定互联网速度分别增长93%和46.4%,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中国、哈萨克斯坦的移动连接活跃度均超过100%。
新一代信息科技加速迭代和复杂国际局势不断演化,也使上合组织成员国经贸合作面临诸多挑战,制约了其数字经济合作深度和广度的进一步拓展。
一是成员国间的数字基础设施及发展水平相差悬殊,数字经济合作动力受限。从互联网普及率看,哈萨克斯坦高达90%以上,而巴基斯坦仅有36.7%;从互联网连接速度看,中国移动互联网连接速度是塔吉克斯坦的10倍以上;从数字经济发展规模看,2022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增加4.1万亿美元,超过印度(约2.95万亿美元)、俄罗斯(约1.65万亿美元)、巴基斯坦(0.34万亿美元)等成员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额。成员间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在合作理念和利益诉求上存在差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字经济合作深度和广度的拓展。
二是成员国间缺乏统一的数字经贸规则,一体化数字经济市场尚未形成。虽然成员国已就数字经济合作签署了两份元首理事会声明,多次强调成员国将继续在数字化领域开展合作,但各成员国在数字经济合作和数字贸易规则方面尚未形成共识,并没有明确达成类似DEPA的数字贸易协定或数字经济合作原则,尤其在电子支付、数字产品待遇、数据流动与创新等方面仍任重道远,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上合组织内部一体化数字经济市场的形成。
合作建议与前景
兼顾成员国安全和发展利益,持续推进数字经济包容合作,推动实现数字经济红利普惠共享。成员国数字经济合作应以普惠共享为目的,通过包容性合作缩小成员国间“数字鸿沟”。如通过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合作提高互联网普及率和互联网连接速度,降低数字基础设施使用成本;通过数字素养合作增强成员国民众数字技能;通过数字技术创新和产业合作扩大数字经济与数字技术场景应用,促进成员国数字经济共同繁荣,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国人民,增强成员国深化数字经济合作的意愿和动力。
不断创新数字经济合作模式,提升合作便利化水平,拓展合作领域,着力打造统一的数字经济市场。以上合示范区为试验田,借助上合组织国家多功能经贸平台、上合经贸综服平台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探索新模式、新机制,推进上合组织经贸合作便利化水平向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提升;合作领域方面,在深化电子商务、数字物流、数字医疗领域合作深度的同时,拓展数字金融领域合作,推进扩大域内国家本币结算份额和建立上合开发银行的建议落实;推进域内电子商务、数字物流及数字金融统一市场的形成。
继续弘扬“上海精神”,加快推进数字经贸规则和标准共识达成,构建更紧密的上合命运共同体。在“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指引下,以《撒马尔罕宣言》提出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倡议、《关于数字化转型领域合作的声明》对数字经济合作的重申为契机,在《金砖国家数字经济伙伴关系框架》《“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等基础上,进一步凝聚成员国在电子支付、数字产品待遇、数据流动与创新等方面的规则共识,为深化合作提供规范和标准支撑。同时,充分发挥多层次交流与合作机制,积极利用上海合作组织民间友好论坛、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数字技术合作发展论坛、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数字经济产业论坛等,推动成员国就数字经济立法及政策制定进行交流并分享实践经验。
(作者分别系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系主任,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