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是每个对外贸易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次疫情,给对外贸易企业带来的挑战和困难非常大,很多企业面对始料未及的风险措手不及,遭受重大打击,面临巨额亏损或破产。”道琼斯公司风险合规专家石龙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问题,一定要善用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难以预见或无法控制的情况,例如战争、疫情、罢工等原因导致的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形。合同中的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后果、通知合同另一方的时间限制、需要出示的证明和出具证明的机构。”石龙新介绍说。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的,卖方将不承担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中国贸促会或其他有关机构所出具的证明。如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卖方应及时通过邮件通知买方,并在14日内以国际快递的方式向买方邮寄事故发生地政府或者商会出具证明事故的文件。
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梁新越指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署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必须达成合意,且双方均有签订合同或建立法定关系的意愿;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合同双方必须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在梁新越看来,为防范相关风险,出口方与境外买家签订合同应进行简单尽调,确定签约主体是否实际存在,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金额较大的合同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或会计师对境外买方进行全面的尽调,以提前知晓可能面临的合同风险。
一般来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及结构包括质量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装运条款、支付条款、保险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违约条款等。
“质量条款可以说明进行表示如凭规格、等级或行业标准进行表示;凭品牌的名称或商标进行表示;凭产地名称进行表示;凭产品说明书或图片进行表示。也可以样品进行表示,如
以卖方样品为准;以买方样品为准。”梁新越举例说,甲方与乙方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出售200箱番茄酱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甲在出货时,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200克。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但买方拒绝收取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企业要重视运输包装,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销售包装,除了保护商品免受损坏,主要作用为促销。中性包装,为了打破进口国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梁新越表示,装运期不宜过长或者过短,避免“立即”等字眼,买卖双方应提前沟通装运港和目的港,结合产品的产能以及运输直达情况进行确定分批装运或转运情况。
我国某公司向新西兰出口1000公吨大豆,外商开来信用证中规定“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而该出口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大豆分别在大连和天津各装运500公 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艘船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装运时间,那么此种情况下, 银行是否能够拒绝议付?
梁新越指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600)》第31条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航 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显示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运输检验也是关键环节。石龙新介绍说,产地或装运港检验要求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及数量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目的港检验要求双方同意在目的港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30天内提出,并需提供经买方同意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装运港检验、目的港复检要求卖方应在装运前5天委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合同之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货到目的港后7日内对货物进行复检。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10天内提出,并需提供经买方同意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