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国际工程项目也受到不小影响,中国承包商应合理利用不可抗力规则妥善应对境外项目拖期、停工以及索赔等问题,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在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国际工程项目不可抗力及其索赔讲座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崔军表示。
面对纠纷,中国承包商维护权益,明确举证责任非常关键。“对于从事国际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来说,如果在建的国际工程项目受到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同时向业主递交索赔通知,并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证明疫情对在建项目的影响及其程度。”崔军表示,在合同没有明示约定在发生特殊风险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承包商出具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时,承包商没有义务向业主递交某些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另一方面,承包商绝对不能简单地以某些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概括性地主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特殊风险或不可抗力及其对其国际工程项目的影响,以替代承包商在合同和适用法律项下负有的举证责任和义务。
据了解,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承包商正在实施的国际工程项目影响包括:在项目管理人员或劳务无法按期节后返回现场时,应提供上述人员的名单、身份信息、职务、国内居住地址,并应证明上述人员是否受到交通限制如航班限制的影响,以及这些人的职务和岗位对工程施工的确切影响,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安排。如对设备和材料供货产生延误,需要证明设备和货物如何受到延误,以及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安排。
崔军指出,承包商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具有以下索赔权利:依据合同和法律,要求工期延长;依据合同和法律,在确定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要求额外费用补偿,额外费用包括:停工费用;工效损失费用;工期延长导致的拖延费用。满足合同规定的时限和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法律验证标准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崔军期待,中国承包商都能够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或迅速向业主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和索赔通知,主张合同赋予的工期延长和额外费用的权利。在履行通知义务后,承包商还应履行减轻损失义务,积极主张合同约定的救济措施,履行举证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