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大连烟花爆竹政策出台

小编:作者发布日期:2024-04-02浏览量: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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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发布”微信公众号12月31日消息,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其中明确,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全域,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成区为控制燃放区域。控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腊月二十三)、2023年1月21日(除夕)至2023年1月28日(正月初七)、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除夕不限时);控制燃放区域之外的地区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腊月二十三)至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除夕不限时);其他时间,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公共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2023年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控制燃放区域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全域,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成区为控制燃放区域。

二、燃放时间规定

控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腊月二十三)、2023年1月21日(除夕)至2023年1月28日(正月初七)、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除夕不限时);

控制燃放区域之外的地区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腊月二十三)至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除夕不限时);

其他时间,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地点

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时间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重要军事区域;

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8.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0.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其中使用外墙保温材料的安全距离60米范围内;

1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2.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13.各级公安、应急部门根据安全需要确定的禁燃地点。

四、其他规定

1.为保障市民健康,如天气预告大气扩散条件较差时,倡议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燃放地点、燃放许可等规定执行。

3.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10。

5.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规定之外的其他要求,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大政发〔2013〕62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大连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河口区烟花爆竹零售点许可及安全监管方案

为确保我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疫情防控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严格审查审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我区2023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流程

(一)报名

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属地镇(街)应急办报名,各镇(街)根据报名情况组织抽签。

(二)受理

相关镇(街)负责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许可材料的申请集中受理及初步审查工作。

(三)布点及摊位确定

相关镇(街)负责制定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及摊位确定方案。

(四)培训

区应急局负责对2023年度确定的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进行培训。

(五)验棚

属地镇(街)对零售点现场进行初步审查,并将验收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对初审合格的零售点现场进行实地审查。

(六)发证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

三、具体安排

(一)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2023年1月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 -17:30,逾期不再接收报名申请。

2.报名方式:由相关镇(街)根据报名情况,秉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2023年度零售点,抽签结果当场公布。1月10日,相关镇(街)应急办将确定的零售点名单电子版(见附件3)发送至区应急管理局。

3.布点时间:2023年1月10日前将《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情况表》(附件2)报送至区应急管理局。

4.培训时间:2023年1月11日。培训教育内容以《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省市区烟花爆竹重要文件及应急救援、安全知识为主,并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试。

5.验棚时间:初审合格后。

6.许可期限:验棚合格-1月26日。

(二)布点要求

严控布点数量,合理布点。请计划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的镇街结合实际,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附件4)要求做好安全监管工作。一是绘制布点区平面及周边安全距离示意图,明确摊位数量、净间距、布点区周边安全距离情况、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信息;二是切实强化零售区安全条件,在零售区域两头摆放反光“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区”等警示牌,警示牌规格1.5*1.2米,警示牌内容主要是写明烟花爆竹安全防范标识、安全警示标志等内容(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停车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等内容)。同时,沿临时销售区摊位一侧每20米摆放反光路锥,所有车辆禁止靠摊位侧停放。

(三)资料存档

相关镇(街)负责将相关换证许可材料收齐并报送至区应急管理局。

(四)连锁经营

各批发企业要做好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积极发挥自身安全管理、人员、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切实担负起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点的安全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连锁经营零售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五)批货销售

零售点负责人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按照连锁经营协议到相应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零售点进货必须由批发企业统一配送,不准私自开车拉货,进货前须与批发企业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所进货物只能存放在零售点内,严禁在其他地方私设仓库。

四、明确监管职责及监管重点

(一)相关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并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业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好本辖区内的公安、市场监管、城管、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扎实做好布点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生产和应急值守工作。

(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审查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含零售经营许可)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负责做好焰火晚会的审批及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负责各个临时布点公共安全管理和交通管制工作;负责非法生产、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仍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严肃查处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没收烟花爆竹并予以处罚。

(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点工商营业执照的许可登记工作,负责取缔无证经营行为;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及产品包装、标识等的监督检查,严防伪劣、违法产品流入市场。

(五)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做好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查。对物流车、客运车非法携带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加大查堵和宣传力度,坚决将危险品堵在站外车下。

(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清理和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摊点和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户的户(棚)外乱摆乱放行为,对未经审批悬挂烟花爆竹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相关镇街要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环节疫情防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避免人员聚集,进一步落实零售点人员疫情防护管理,设置疫情提示标语,督促要求销售人员、顾客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等。

(二)全面建立渠道畅通、经营安全、合法诚信的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一是严格烟花爆竹流通渠道的管理。烟花爆竹的流通渠道必须遵照生产企业到批发企业,批发企业到零售经营者,零售经营者到消费者的管理规定。发现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二是严禁购进私货销售,严禁跨越区域、跨界限经营,不得一证多点、一店多摊。在临时销售经营许可证下发前,各批发企业严禁向临时销售申请业户提前批发货物。三是各零售业户春节期间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做出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各级各部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三)实施烟花爆竹加贴防伪标识制度。烟花爆竹必须加贴统一印制的烟花爆竹防伪标识。没有加贴新版防伪标识的一律视为非法产品,并按照责任划分,对企业、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严禁在非法烟花爆竹上加贴统一印制的防伪标识,一经发现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进行查处。

(四)实行群众举报制度。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打非”工作。区公安、应急、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举报的相关问题。各镇(街)也要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对于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或接到有关举报,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做好销售期间的值守工作。区公安、应急、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值守工作,派专人对临时销售网点做好值班工作。

(六)全面做好烟花爆竹剩余产品回购工作。各批发企业、零售点必须在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剩余烟花爆竹的回购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法律责任自负。

法律分析:2021年2月11日(除夕)、2月12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6日(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其他时间应禁止燃放。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春节期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新春佳节氛围,提升我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美丽的人居环境,让广大市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现将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2021年2月11日(除夕)、2月12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6日(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其他时间应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体、草坡等重点防火区域;

(七)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八)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阳台、窗口、楼梯、走廊;

(十)棚户区、柴草垛堆放地。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二)在高层建筑、构筑物、树枝、路灯杆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三)妨碍交通秩序。

四、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双响、摔炮、擦炮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按照门前卫生责任的规定,由当事人自行负责清扫干净。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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