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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递的方法:
1、古代信息传递。在我国古代,纸还没有发明以前,常见的“信”是用漆书写在薄木板上的,叫做木牍。由于木牍一般一尺长,故又称为“尺牍”。后来,有人把信写在绸子上,叫做“尺素”。
唐代张九龄诗云:“委曲风波事,难为尺素传。”尺素指的就是“信”。“鲤鱼”也可指代书信,典故出于汉乐府诗:“客从远方来,遗我双鲤鱼。呼儿烹鲤鱼,中有尺素书。”
2、现代信息传递。现代信息传递有电话,电报,网络通讯等。从人类的传播历史来说,人类传播信息方式的演变呈现这样一个脉络:视觉文化、听觉文化(直观的感受、“看的精神”)——概念性文化(“读的精神”)——新的视与听的文化(“新的看的精神”)。
因此,我们绝对有理由相信,在将来的某一天,图像信息会占据主流,文学也会退到一种极其边缘的位置,取而代之的是一种能听能看甚至能触能闻的多媒体艺术
3、动物信息传递。某个动物个体的姿势、声音等,在被看作主要是对同种其他个体起通信作用时,这就叫做动物的信息传递。荧虫的发光起着告诉异性自己存在的作用。这就是一种信息传递。
提单补料:英文简称SI。就是订舱一方,向船公司提供这批货物的详细资料。简单来说,就是提单(bill)上要求提供的各项内容。也就是关于客户的资料,柜号,封号,毛重,总立方数,唛头,货描等等。货代需要这些资料来做提单。
补料要按照L/C或客户的要求来做,并给出正确的货物数量,以及一些特殊要求等,包括要求船公司随同提单出的船证明等。
扩展资料:
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港口惯例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契约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作废并无效。”上述的规定都强制适用提单的强制性条款。
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面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和承运人以另条印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写的形式在提单背面加列的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种货物,或托运人要求加列的条款。
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
百度百科-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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