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下,企业该怎么签合同

小编:广州化妆品批发市场发布日期:2020-07-01浏览量:479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对企业日常经营起着关键的指导作用。在日前举办的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对企业日常经营起着关键的指导作用。在日前举办的民法典走进企业系列活动上,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胜锋介绍了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相对性等。其中,合同相对性及例外是企业常常忽略又比较重要的问题。

彭胜锋介绍说,合同相对性指的是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应严格履行,对合同之外的人没有约束力。而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指的是,特殊情况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外的第三方有权依合同主张权利。《民法典》第522第2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常见的事件如外卖、网购快递等。适用前提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彭胜锋表示。

预约合同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非常常见,《民法典》第49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彭胜锋举例说,张三与永利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张三以560万元的价格认购某单元房屋一套,张三支付定金10万元,张三应于签订认购书后15天内与永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没收定金。该案中,张三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与永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永利公司主张没收定10万元,是有依据的,因为预约合同违约责任适用前提因一方原因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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