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纠纷解决方式为走出去保驾护航

小编:义乌批发市场发布日期:2020-07-20浏览量:483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中国全方位外交的展开和“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中国与中东国家经贸往来日益密切,在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科技

近年来,随着中国全方位外交的展开和“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中国与中东国家经贸往来日益密切,在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和文化交流等领域签署了多项协议,使双边贸易迅猛增长。据统计,中国与中东地区的进出口贸易额从1995年的不足60亿美元提升至2008年的接近1700亿美元,2018年再提升至2700多亿美元。2019年,双边贸易额突破2800亿美元。

双边贸易增长延伸出的非诉和诉讼法律需求,给跨境调解带来大量思考。在日前举办的跨境贸易争议解决(中东)线上研讨会上,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琪表示,中国的司法改革强调以“一站式”机制引导国内外主体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目前调解已成为我国政府积极促成纠纷解决的一种途径。对于提交国际商事法院审理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新版国际商会调解规则协商选择纳入该机制的调解中心。当事人通过调解中心达成协议的,国际商事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请求判决的,国际商事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并将判决送达当事人。

“该规则规定了国际商会在受理、送达、审前调解、审判、执行和提倡仲裁解决争议等方面的工作程序。《规则》明确了诉讼与调解、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对于指导国内外当事人通过一站式机制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促进国际商事纠纷得到公平、高效、便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新规则详细规定了国际商业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和组成,以及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责任和义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专家委员会调解、咨询的机制;专家委员会的履行保障等。因此,委员会可以参照并遵守这些规则。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标志着连接诉讼、仲裁、调解的一站式国际商业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正式启动并进入运营阶段。”杨琪表示。

杨琪称,将调解和仲裁有机结合起来,可以成为解决纠纷的公平、高效和成本效益高的手段。“先调解后仲裁”程序寻求将调解和仲裁的优点结合起来,可以为客户提供真正的优势,包括降低成本、在合理时间内有效地解决争议,以及加强客户对争议解决过程的控制。

金诚同达律所合伙人龚波强调,双边贸易引发的法律问题一般涉及两个以上的司法区域,受制于执业区域的限制,不管是中方律师还是境外律师,都需要相关法域律师的配合才能给利益相关方提供优质、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这种大背景下,跨境律师合作尤为必要。特别是在重大的贸易纠纷中,跨境律师合作能保证信息传递不出现误差,保证律师团队充分理解客户的指示和需求。

会上,土耳其Eldib&Co Turkey律所律师坎梅坎还介绍了土耳其当地的投资法律情况,他表示,除非国际条约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投资者应享受与《外国直接投资法》规定的土耳其当地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和投资奖励。另外根据《外国直接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和当地投资者一样,可以自由汇回其投资的净利润、股息、销售或清算所得收益。而且对外国和国内投资者一视同仁原则的例外情况有限。

关于当地主要争议解决程序,坎梅坎表示,土耳其民事、刑事和行政司法机关均由单独的程序法加以管理,《纽约公约》规则也适用于土耳其的法律制度,调解也是土耳其使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上,土耳其法院也可以裁定部分执行外国判决,但被禁止审查外国判决的实体问题,它们只能审查是否符合《国际私法典》关于承认和执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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