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全球化仍是不可逆转趋势
最近RCEP的成功签署意味着什么?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加速升温之际,15个成员国历经八年,坚持谈判,以实际行动支持自由贸易和经济全球化,意义重大。
经济全球化的最核心特征是经济活动超越国界,它是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形成的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全球范围有机经济整体。它表现为贸易的多边化以及生产的地区化,任何制造品,从简单的铅笔到复杂的飞机,它们基本上都是由一个地区专门生产一种部件,然后把这些部件运到另外一个地方加工包装,之后装配运到全球各个地方去,这叫做生产的地区化和贸易的全球化。这两个特征并没有因为某些国家单边主义和逆全球化的行为而发生根本改变,依然广泛存在。波音747飞机有400万个零部件,由分布在65个国家1500个大企业和15000个中小企业协作生产,这反映了国际生产领域中分工合作及专业化生产发展。
但是格局发生变化了,WTO等主要的多边经贸协调机制受到了严重挫折,地区贸易协议、地区贸易合作不断取代多边经贸合作机制。从这个角度来讲,虽然全球化并没有过时,但格局和形式发生了变化,区域化也是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换言之,每个国家更加注重跟自己经贸联系比较紧密的国家或地区,而弱化全球的整个贸易体系。地区的贸易一体化也是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两者并不冲突,而是不同的表现形式。
现在全球基本形成以中日韩为中心节点的亚太经贸圈、德法为中心节点的欧盟经贸圈和美国为中心节点的北美经贸圈。在中美经贸关系紧张的背景之下,中国和东盟、欧盟加强区域性合作,在商品需求上互补性更高,对中国、东盟和欧盟都有正面作用。对中国而言,通过从欧盟进口跟美国相类似的产品,可以降低我国通货膨胀压力。从东盟、欧盟的角度看,通过扩大对中国出口,可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给萎靡不振的世界经济注入了强心剂。
二、数字已成为全球经济和贸易的核心要素
RCEP涉及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是跨境数字传输的规则,明确将以更加开放的态度对待数字贸易发展,限制成员国政府对数字贸易施加各种影响。
何为数字贸易?它的属性是什么?为什么要限制成员国政府在数字贸易方面的影响?首先它是数字的,数字高技术特性是它的基本属性。数字技术是知识密集型技术,以数字为基本特征的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是数字化底层技术的发展。
其次它是非竞争性的。贸易是商业形态,传统商业行为的基本特点就是市场竞争。但是,数字、数据流形成的产品具有不同特点,它是非竞争性的。例如,2020年全球原油需求量9210万桶/日,产能可以达到1亿桶/日,你多了我就少了,市场竞争很激烈。数字产品不一样,以抖音为例,全世界千百万人同一时点在使用同一款游戏,它的边际成本极低可以忽略不计,不产生竞争性。谁先掌握了数字技术,谁就获得良性发展优势。
其三,数字产业具备很强的颠覆性。数字技术本身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原创力,表现在市场这样的一个大平台上,承载了更多的商业行为。数字经济可以突破时空与产业界限,比如说信息服务产业可以迅速向第一产业、第二产业扩张,三大产业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相互渗透。数字贸易可以颠覆传统的商业模式。所谓数字化转型,是把数字作为生产要素去配置,它和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这些要素一样,新的替代旧的,现代颠覆传统,一种新的经济增长动能是以打破传统的产业边界与成长规律为代价的,新的商业形态就是新的生产力蜕变,有时极其残酷。
其四,多元化提升创新、增长能力。数字化将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平台服务集于一身,可以有效形成它的制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一是通过数字技术应用实现创新。通过数据分析、软件应用程序开发,网络人工智能、机器人生产,形成数字产业化。二是通过商业模式创新,以互联网+为驱动,推动产业数字化,跨境电商、工业互联网、互联网金融跨界融合,促使产业提质增效。三是通过制度创新,围绕数字技术进行的各种相关规则和制度重塑,必然会释放新的创新红利。四是通过互联网平台生成数字共享,产生了共享经济这一重要经济形态。五是通过机制协同,国际合作与治理机制协同,多元化协调与利益平衡协同,形成良性贸易生态。
三、数字贸易全球化还要过三关
数字贸易可分为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流本身产生的贸易。数字产品贸易不难理解,数据流形成的贸易要从三方面去把握:一是数据是要素,数字经济、价值转换和效率提升都是基于数字要素这个基础;二是数据有价值,只有发生交易,才能体现数据要素价值,进而促进工业化升级;三是要素市场需要服务,数字催生新技术,转化成商品,搭建新平台等,需要跨越传统创新服务方式,现在的任务是要推进政府数据和社会资源的开放共享,确保服务增值和运营效率提升。
简单概括,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流本身产生的贸易两个方面,前者是有形的,大体上它属于货物贸易这样一个大的范畴;后者是无形的,大体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
这些数据要素转换成价值,形成全球性贸易,至少还需要过三关:
第一关,数据确权和认证。数据要素市场建立的基础就是确定数字身份,这是要素市场的基石,换句话说要明确数据产生的主体。从法理上确认数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这是第一步。第二步,数据要素的跨境流动更加复杂,需要双边或多边相互认证网络数字身份。
近年来,数字贸易逐渐呈现战略性竞争的发展态势,不少经济体正在追求分化性的数字贸易政策。发展中国家在数字经济政策、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等方面处于防御地位。如印度、印尼以及南非等国对全球电子商务谈判持反对意见,均拒绝在《大阪数字经济宣言》签字。印度主张将数据存储本地化。解决跨境数据自由流动问题应该是数字贸易快速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根子在于数字确权认证。
第二关,制定专门规则。多边规则滞后制约了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总体来看,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滞后于发展实践。在多边层面,目前WTO并没有针对数字贸易出台专门规则,相关规则多散见于WTO框架下的一些协定文本及其附件,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信息技术协定》(ITA)《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等。由于对数字技术发展变革缺乏预见性,且掣肘于多哈回合的谈判效率,上述多边数字贸易规则在文本设计和操作层面都面临新挑战。制定这些规则既包括技术类同时也涵盖监管和协同,在数据流动方面要有足够的包容性。
第三关,推动数字产品嵌入全球价值链。全球化贸易的最大特点是中间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很大比重,2000年中间品贸易只占全部贸易的10%左右,2010年就达到了70%。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全球产品之间的分工进一步细化,并通过全球价值链生产网络由不同国家组装共同完成生产。数字产品实行标识化是必然的过程,这实际上是一个原产地追溯的过程,将来所有的贸易产品都会嵌入数字商标或标识,没有数字标识就不可能实现数字贸易全球化。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一种新型贸易形式,数字产品作为中间品贸易的比重越来越大,正在逐步嵌入到全球价值链生产体系,在全球价值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工业互联网为主导的新型数字产品,正在颠覆全球价值链的全球分布体系和全球贸易利益分配体系。因此,从全球价值链视角来看,积极推动数字产品有效地嵌入生产过程,加大核心技术的研发,最终才能实现数字贸易的全产业链发展,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
(作者系中国服务贸易协会首席专家、中国贸促会原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