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高侵害商业秘密案宣判

小编:中国化妆品批发网发布日期:2021-03-05浏览量:517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浙江省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浙江省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这也是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香兰素是全球广泛使用的香料,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2010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前员工傅祥根从王龙集团公司获得报酬后,将香兰素技术秘密披露给王龙集团公司监事、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国军,并进入被告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车间工作。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非法获取香兰素技术秘密后,从2011年6月开始生产香兰素并持续至今,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生产的香兰素产品销售地域遍及美洲、欧洲、亚洲等全球主要市场,导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全球香兰素市场份额从60%滑落到50%。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应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则不认为具备保密性。其主要判断标准有两点:一是该措施表明了权利人保密的主观愿望,并明确了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和范围,使义务人能够知悉权利人的保密愿望和保密客体。但不要求权利人针对每一项商业秘密均订立一份保密协议,只要保密措施针对的保密客体是具体、明确的即可。二是该措施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如仅在相关资料袋上标明‘保密’字样,不得认定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阳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中,香兰素工艺显然具备实用性、秘密性,且具有极大商业价值。王龙集团在没有获得技术秘密许可的前提下,对该技术秘密进行侵犯,构成了典型的商业秘密侵权案。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极大、王龙科技公司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此外,还判令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让侵权行为主导者付出沉重代价。

刘佳阳介绍说,《刑法》第219条明确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涉案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就本案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已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介绍说,本案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只主张了从2011年到2017年7年期间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是2019年4月23日之后才规定的。对于新法施行前的侵权行为,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

据了解,尽管法院审理过程中,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也没有采用通常的法定赔偿方式来计算。而是以侵权人在2011年到2017年期间,实际每年销售的香兰素至少2000吨作为销售数量,乘以权利人销售香兰素产品的价格和利润率,得出销售利润数额作为损害赔偿数额。

刘佳阳表示,在企业确认技术秘密遭到侵犯后,应第一时间获取侵权方的产品,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然后再结合手中的证据找到秘密点。很多案件中不止有一个秘密点,因此要合理确定秘密点的数量,保证精选出的秘密点与证据相匹配。

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点一直是确认难点。朱理表示,在庭审过程中,先由权利人对其所主张的秘密点进行说明,说明不一定需要提供证据,重点在于说明秘密点的主要内容,以及跟该领域人员的通常信息和一般技能存在哪些差别。之后,由被诉的侵权人来证明秘密点不成立。如果不能提供反证予以推翻,那么就可以最终确定秘密点的合理性。

刘佳阳提醒企业,要重视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才,平衡好技术创新与人才流动之间的关系,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按照法律规定与人才签订协议,对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保护技术秘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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