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将给市场带来显著变化,不仅针对经营者,也给平台带来了合规指引,最终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迪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孙迪表示。
对于网友关心的“直播带货”视频至少保存3年规定,孙迪解释说,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本身就有着保存义务,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处理售后问题,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提醒直播网红和直播平台不能为了追求一时流量,作出谎称现货、以次充好等承诺,提高了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门槛,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
针对平台责任问题,《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孙迪表示,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此外,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办法》也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
“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表示。
在处罚方法上,加大了惩处力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提出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予以合理补偿。”孙迪告诉记者,《办法》对“二选一”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但在具体实施层面,还需要配合完善的监督措施进行市场秩序的维护。例如与中国消费者协会保持沟通,接到投诉后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无论是“二选一”,还是“三选一”,其问题核心难点是技术暴力手段的威胁,取证相对困难。相对于平台而言,商家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渠道受限,商业利益受损,又不敢得罪任何一方强势平台,更不敢起诉平台,而被排斥的其他平台又碍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限制自由竞争之后,最终还得靠消费者来为这种平台垄断行为买单。商家身在其中,往往囿于平台的强势地位不敢发声,有法难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