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创新需突破“卡脖子”问题

小编:儿童玩具批发市场发布日期:2021-04-09浏览量:473
核心提示:种业是农业的“芯片”。近年来,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并呈现出趋向新品类的特征和趋势,由以往集中在玉米、小麦、水稻

种业是农业的“芯片”。近年来,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并呈现出趋向新品类的特征和趋势,由以往集中在玉米、小麦、水稻等三类大田作物向蔬菜、水果和花卉园艺等品种转变。

4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辣椒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17年8月30日,原告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在被告寿光市绿鼎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处通过公证购买获得北京博收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红”甜椒的苗,另从北京博收种子有限公司获得了“圣红”甜椒的种子。经过DNA检测(SSR分子标记法检测),先正达公司认为,“圣红”与先正达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的“玛索”系同一品种,两被告北京博收种子有限公司和寿光市绿鼎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其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故于2017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被诉后,被告北京博收种子有限公司拿出自己培育出来的名为“PP1201”的授权甜椒品种,其品种权取得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并证明“圣红”和“PP1201”的DNA一致。博收公司认为,“玛索”与“圣红”的很多特点都不相同,不能归为同一品种,且两者都是获得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不能因为“圣红”取得授权的时间晚而剥夺其应享有的权利。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的DNA鉴定结果显示,涉案侵权品种与原被告各自拥有的“玛索”“PP1201”两两比对的差异位点数均为0,三品种为近似品种。原告以需要再行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2020年8月18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认为法院先期组织的DNA鉴定结果仍不能排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法院组织进行田间种植测试(DUS)鉴定,进一步查明事实。

在4月6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有必要使用将种子种出来进行对比的田间种植测试,进一步检测涉案辣椒种子是否为同一品种。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如果鉴定结果仍然显示“圣红”、“玛索”和“PP1201”相同,则“圣红”应当被认定为侵权。对此,被告认为,如DUS检测显示三品种一致,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两个授权品种的品种权冲突问题,冲突解决之后再继续审理是否侵权。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在于品种同一性的技术事实认定。“以上述案件为例,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经历了DNA检测与DUS检测两种鉴定程序,反映出此类案件普遍存在鉴定周期长、侵权手段隐蔽、取证难度大等诉讼难点。与此同时,还可能涉及植物新品种申请授权的行政程序与民事侵权程序的衔接、后申请品种权人责任认定等植物新品种领域疑难复杂的前沿法律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

3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征求意见稿)》,以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依法保障种业科技创新。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5日。

截至2020年底,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总申请量近3.4万件,总授权量近1.4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然而,授权新品种中经过深度鉴定评价的种质资源不足10%,对种质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

“本案暴露出了对跟随仿制性、模仿修饰性育种的限制不严,对育种者权利保护有限,市场上近似性品种普遍等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种业创新保护“卡脖子”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与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多方协力合作,从而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力度,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真正成为种业创新发展的推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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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临沂小商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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