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乐高”诉“乐拼”系列标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乐拼”生产厂商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汕头市智乐拼玩具有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程度恶劣,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
“当前,市面上有很多价格低廉的山寨产品,借用知名品牌的商标,利用其品牌影响力,快速拓展市场,获得盈利的同时,侵害了知名品牌的权益。”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乔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行为还涉嫌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的侵犯,值得警惕。
此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起,美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人复制乐高玩具,生产出大量含有“乐拼”中文及英文字样系列标识的玩具产品,其中多款标识侵犯了“乐高”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一个商标名称与乐高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美致公司等三被告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查明,“乐高”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在玩具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早已成为相关公众用于识别乐高商品的主要标识。美致公司使用一系列的“乐拼”标识,在颜色组合、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与“乐高”极为相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从而削弱“乐高”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对其市场声誉造成毁贬。
据了解,美致公司复制乐高玩具持续4年之久,侵害乐高公司8个注册商标和1个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名称。仅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美致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额已达到3.3亿元,另依据浙江淘宝网络公司提供的“乐拼”商品销售数据,合理推定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超过5亿元。经参考相关行业利润率合理估算,所涉侵权产品的整体获利应远超1.6亿元。广东高院认为,美致公司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且极富设计性和组织性,攀附和模仿乐高公司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相关经济损失3000万元。
董乔表示,本案中,美致公司生产的玩具与“乐高”存在相似性,消费者购买时会从同一类别中进行选择,以普通人的注意力来说,会发生误认误购,导致造成实际混淆,因此这种侵权行为给乐高公司的产品带来很严重的负面影响,最终,美致公司也为其不法行为付出了代价。
“很多企业存在误区,认为抄袭名牌是捷径,尤其是海外品牌,不易被察觉。但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这种低劣的侵权手段很容易被识别。此次广州高院的判决更是说明了我国的司法态度,即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零容忍。”董乔表示。
董乔介绍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现在这种傍名牌的行为很多,如“康师傅”和“康帅博”、“永和豆浆”和“永长和豆浆”、“脉动”和“脉劫”等行为,这些搭乘他人商誉便车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品牌商标与知识产权变得尤为重要。董乔表示,新《商标法》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可见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法律法规日渐趋于完善。企业在遭遇商标侵权后,应当及时维权。在参与诉讼时,尽力在赔偿方面进行举证,采用行之有效的策略,最终达到维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