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五年的商标诉讼拉锯战之后,货拉拉终于成功注册“货拉拉”第39类货运相关服务商标。
“随着各个行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商标抢注和侵权现象日益增多,企业对商标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如果企业未做好商标布局工作,就可能会面临相关的法律纠纷。”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勇青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这场商标权争夺战可以追溯到2015年。当时,刚刚获得第42类科技科学类商标的“货拉拉”,于当年年初获得了1000万美元首轮融资。但在其获得融资的第二天,石家庄尼沃复合材料商贸有限公司就向商标局提交了“货拉拉”在第39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16年3月22日,尼沃公司又再次提交“货啦啦”在第39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而2016年4月14日,货拉拉公司才向商标局提交了“货拉拉”在第39类货运等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后被驳回。
据天眼查显示,货拉拉是一家互联网物流商城,提供同城/跨城货运服务,尼沃公司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新型复合材料的研发、技术咨询及销售,玻璃钢制品的设计、安装与销售等。这两家经营范围看起来毫无交集的企业,却因商标对簿公堂。
2017年8月1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接到无效宣告后,尼沃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再度上诉。
根据判决书,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货拉拉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授权关联公司使用“货拉拉”标志,且该标志经过使用在网约货运服务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故可以认定尼沃公司应当知晓全民快递有限公司的“货拉拉”标志,也可以推定尼沃公司注册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行为,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货拉拉公司领取到“货拉拉”的第39类商标注册证书,这场商标权争夺战落下了帷幕。
“本案中,尼沃公司除了抢注‘货拉拉’商标,还申请注册了途牛、吉野家等商标,并表达过以100万元卖出‘货拉拉’商标的意愿,可见其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存在不正当的出发点。而实践中,很多企业抢注知名商标,并不经营自己的品牌业务,而是通过高价转卖商标的方式攫取利润,破坏了知识产权市场秩序,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黄勇青表示。
近年来,在商标买卖上,国内外曾出现过多起“天价商标”案例。例如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关于iPad的商标之争,最终以苹果公司向唯冠科技支付6000万美元,唯冠科技将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告终。滴滴打车也因为曾用名“嘀嘀打车”卷入了一场天价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杭州妙影公司称,“嘀嘀”商标早已注册成功,要求被告北京小桔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8000万元等。
“企业在申请注册前,须尽量避免通过出版物、网络、销售、商务谈判等任何方式公开使用商标标识,在委托创作、合作创作过程中也应采取保密措施避免创意的泄露。同时,在与要注册的商标类似或者非类似的商标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如核心产品的上下游产品、产品相关的服务领域、服务类别的主售产品、与产品通常搭售或共同使用的产品等。”黄勇青强调,尤其是货拉拉这种知名企业,更要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提早注册商标,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据了解,尽管货拉拉与尼沃公司的商标纠纷告一段落,但其商标维权之路仍未结束,由于“货拉拉”商标曾被他人抢注,货拉拉公司在2020年前未能获得第39类商标注册,美团上出现了不少真假难辨的“货拉拉”,也同样经营着货运业务。
据美团介绍,美团主动对“货拉拉”品牌历史、商标注册及使用情况、商标权属争议情况进行了研判,识别了消费者广泛认知的“货拉拉”对应的是“货拉拉”App,识别了商标抢注行为。此外,美团也对“货拉拉”App所享有的在先权利提供了线上打假的品牌保护服务,此举有望遏制货拉拉商标被侵权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