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爆料称,北京紫金世纪有限责任公司(隶属首旅集团)财务总监石某将私家车停放在北京饭店后面的单位停车库,遭遇不明身份者暴力打砸投掷,导致车辆受损。车主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可是车主所在单位总经理贾佳却强硬参照内部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以当事人没有第一时间向公司及总经理汇报、擅自报警维权、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由,在未经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给予车主撤销财务总监职务的处分。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遭供职企业行政处罚令人费解的同时,也让人对该国企领导人的政治素养、法治素养和领导水准产生质疑。在纪念建党一百周年和党史学习教育之际,难道就是这样为群众办实事的吗?
2021年5月11日,在北京紫金世纪有限责任公司上班的财务总监石某,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私家车正常停放在单位停车库。在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被砸了。车主看着被砸的布满污秽的爱车,出于本能第一时间拨打110进行报警,民警依法对车辆被砸事件予以立案受理,当晚调取了车库监控录像,从录像中看出,嫌疑人在有900余个车位的车库中,毫不迟疑并准确无误地来到受害人的车辆停放位置进行作案,说明嫌疑人非常熟悉车库环境,办案民警认为不排除内部人员作案的可能性。
第二天,当车主抛开爱车被砸的恐惧情绪,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时。却迎来了让他惊愕的企业内部处罚结论。在企业召开的相关会议上,总经理贾佳针对单位员工爱车被砸,擅自报警维权事件,听取了企业安保部负责人的汇报,让人不解的是,作为企业总经理的贾佳,并没有第一时间关注关心职员的财产损失情况,也不关心如何尽快抓住犯罪嫌疑人和如何加强安保工作,而是怒斥车主为什么报警?车辆被砸应该第一时间向公司和她汇报,须先进行内部调查后处理解决,她认为报警违反公司规定,在会议的大部分时间里持续对受害人进行横加指责讥讽,重心全部放在了如何限制职工报警上。车主作为一名受害者,一名党员,面对着单位领导的漠不关心与横加指责,虽然内心感到委屈和痛苦,但在会上仍然客观地阐述事情的经过,申辩选择第一时间报警的理由。除此之外,她也表达了对总经理指责的不解和疑惑。然而,在仅仅几个小时后的当天下午,总经理贾某不顾《中国共产党员保障条例》和对党员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直接在党总支会上拿出事先打印好的处理决定对当事人实施降级处分,并逼迫受害人当场签字。草率判定受害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报警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对于受害人的合理辩解,被冠以顶撞领导,不服从领导安排的罪状,属于严重过失。而公安机关作为执法单位,对此事件还处在立案受理阶段!在砸车原因尚不清楚的情况下,该国企处理受害人的速度无与伦比!
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财产受到损失,企业首先有义务帮助职工依靠警方挽回职工财产损失,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而不是阻碍、怒怼职员擅自报警,该企业负责人怒怼当事人报警,超越公安机关调查结论前抢先处罚受害者,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帮凶”的角色,是一种错误的违法行为,更是一种没有担当的行为,整个过程缺乏人情味。此事发生在北京一家国企实属不该,令人质疑企业领导的动机和目的!
当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报警寻求保护,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这一点,人民警察法写得清清楚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还专门出台《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予以明确,规定受理报警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等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车子在自己工作的企业内部无端被砸,砸车的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被害人当然有权报警。并且,公安机关一直提倡“有困难,找民警”,这一法治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处分报警职工的企业负责人贾佳不该不知,现在是法治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从法律程序上看,公民个人受到侵害,无须受到任何约束,不受任何阻碍,即可向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报案。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得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由此看,处分“擅自报警”职员,与法治相悖。企业这么做是否涉嫌违法?企业的规章制度能否代替国法?权威司法解释及时报警应是公民义务 任何单位不得以规章制度名义加以限制!会议上的争吵被冠以顶撞领导之罪名更是党规党纪所不容!
目前,当事人将继续向集团纪委申诉,就此事件的申诉结果我们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