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中国国际商会、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及RCEP青岛企业服务中心联合举办线上培训,帮助外贸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利用RCEP协定下优惠规则。来自日本、韩国、东盟、澳大利亚的权威专家从多个角度出发为中国企业进行规则解读。
日本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东京)合伙人张翠萍从日本视角介绍了RCEP协定下中企经贸机遇与挑战。“中企对日最常见的投资方式包括绿地投资及跨国并购,其中绝大多数中国企业试水对日投资的第一步是选择在日本设立子公司。”张翠萍介绍,子公司模式主要是株式会社和合同会社两种,其中株式会社类似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合同会社的组织机构虽然相对更为自由,运营费用也低,但是由于其社会认知度不高,因此选择的公司较少。如果是和日本的投资主体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张翠萍提醒,需要注意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所属行业是否存在一些特别法限制外国投资出资比例,比如通信、广播、航空等行业就会存在类似情况。除了新设公司,并购也是投资日本的主要渠道。就目前不少投资人希望抄底的旅游住宿业,张翠萍表示,日本通常所说的旅馆不只是酒店还包括私人经营的温泉旅馆,往往这些旅馆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和运营人是不同主体,因此申请经营宾馆所需要的行政许可种类及取得条件值得进一步探讨和调查。
盈科律师事务所韩国分所主任祝翠瑛介绍了RCEP项下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相关规定。她提到RCEP项下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相互给予对方的AEO企业优惠便利措施,从而提升两国企业跨境通关效率,压缩通关时间,降低贸易成本,我国目前已经与韩国签署了AEO互认双边安排。RCEP还明确了快运货物六小时通关的实现目标,山东省人民政府目前已发布相关通知,在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等口岸实行六小时内放行便利措施。支持企业申请AEO认证,对通过AEO认证企业按属地给予奖励。目前,山东还在畅通中韩海上高速公路,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增开或加密青岛、威海至韩国主要港口的集装箱班轮,提升青岛港国际国内中转功能,扩大自日韩海上转口、过境运输。此外,针对韩国技术合作注意事项,祝翠瑛提醒中国企业在处理跨国企业收购合并、技术进口、高级人才引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韩国技术出口管制,应就相关事项做专门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内容至少包括标的企业的技术研发过程,标的企业的核心技术是否在前述法律规定的管制范围内以及相关技术是否属于豁免的情况等。
“RCEP将为缔约国的企业和人民带来更多市场和就业机会,也确保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体,不同规模的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都能够从RCEP中受益,推进区域一体化。”新加坡艾伦格禧律师事务所国际顾问冯璞表示。目前,东盟国家依靠各自优势深入对接RCEP机遇。马来西亚是大型供应链出口国,自然资源丰富;越南因人口年轻化以及政策扶持,吸引了很多外国投资,2019年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约为380.2亿美元,经济相当活跃;新加坡因其出色的营商环境和市场在世界银行doing business2020报告中被评选为全球最容易开展商业活动的国家之一。据她介绍,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将新加坡作为公司在东南亚挖掘投资机会的战略枢纽。目前,阿里、腾讯、字节跳动都已经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有些企业认为在新加坡建立分支机构有利于开拓出口市场,也有一些企业认为,在新加坡处理商业活动,有助于国内总部日益旺盛的进口资源需求。”冯璞认为,在新加坡设立企业能够从新加坡的研发和创新能力中受益,并通过成本竞争、劳动密集型制造以及丰富的原材料投入方面的优势,较好地整合价值链的其他阶段。
RCEP协定签署以来,中国贸促会面向企业积极宣传RCEP有关知识,介绍利用RCEP政策工具。同时不断加强其服务功能,一方面提升服务便利性如优化原产地证等签证服务,扩大一站式服务范围,降低企业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RCEP相关政策的研究,举办经贸论坛等活动,提高自贸协定利用率,增强RCEP对企业的促进作用,为企业提供更大的合作平台。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处处长王琳洁表示,疫情下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面临的主要商业风险是市场需求减少,合同违约风险加大;产业链、供应链撕裂;汇率风险增加;融资、利润汇回困难。但仍有84%的企业基本保持投资计划不变。此外,企业还面临境外法律政策变化、投资安全审查及行政审批的风险等。王琳洁建议,企业“走出去”前做好项目投资前调查,提前聘请法律顾问,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做好合同风险防范,同时积极参加商协会活动,注重文化融合和舆论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