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合规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从常规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保障体系到追责体系,逐渐形成管理闭环。近年来,在追责力度不断加大、追责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合规尽职免责也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在日前举办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活动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韩轶表示,如果单位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存在有效运行的防止该犯罪行为的刑事合规制度,则该单位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也即合规免责。
据赛尼尔法务智库总裁叶小忠介绍,合规免责按照目的和对象,大体可以分为以下4种类型:救济型免责、预防型免责、企业单独免责、企业与个人双重免责。
救济型免责指的是企业发生违规事件以后,执法机构以企业承诺采取符合执法机构要求的合规管理措施为条件,减轻或免除企业全部或部分违规责任。这一类合规免责要求几乎是处理重大合规事件的标准做法,特别是国际合规事件。叶小忠举例说,2021年10月,格力电器因产品质量问题在美加州中区地方法院提交了延期起诉协议(DPA),根据协议条款,格力珠海总公司与格力香港被罚款9100万美元,并同意为相关受害者提供赔偿。此外,作为刑事决议的一部分,格力公司同意继续与美国消费者保护部门和美国检察官办公室合作,配合相关调查和起诉。格力公司还同意加强合规性项目和报告要求,向司法部提交年度报告,说明其合规性计划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状况。
“预防型免责是指企业为预防合规风险的发生而事先建立的一套合规管理体系,当企业出现违规事件后,执法机构如果认定企业合规管理符合合规免责条件,在定罪量刑时则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叶小忠表示,预防型免责是大多数企业开展合规体系建设的常规方式,是企业在出现合规事件以前开展的工作,和救济型免责相比,体系建设的自主性强,但是是否能够实现尽职免责,最终需要相关部门的认定,所以大多数企业会按照执法部门的既定要求开展合规工作。
企业合规免责的类型,除救济型免责和预防型免责以外,从合规免责的对象上看,也有企业单独免责和企业及个人双重免责之分。企业单独免责是指在违规企业满足免责的条件下,有权机构可以免除或减轻对企业的处罚,但并不因此免除从事违规活动个人的责任。而我国倾向实施企业个人双重免责。企业个人双重免责是指在满足免责前提下,有权机构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对象,不仅包括企业也包括相关个人。
2021年最高检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据介绍,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显示,在张家港市某公司、张某甲等人 污染环境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在企业通过合规考察后,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该公司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由于对公司的不起诉决定,相关人员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从目前国内的现实情况看,建立企业与个人双重免责机制可能更有价值。”叶小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