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撤销登记、补正等相关情形-青年创业网

小编:服装货源发布日期:2022-03-05浏览量:513
核心提示: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撤销登记、补正等相关情形,一、登记发证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白登记之日起2个T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

一、登记发证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白登记之日起2个T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二、补正


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出质人名称与商标注册部门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2、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4、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5、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不予登记的,商标注册部门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撤销登记


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登记:


1、发现有属于前述不予登记所列情形之一的;


2、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3、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4、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撤销登记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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