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撤销登记、补正等相关情形,一、登记发证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白登记之日起2个T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
一、登记发证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白登记之日起2个T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二、补正
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出质人名称与商标注册部门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2、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4、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5、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不予登记的,商标注册部门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撤销登记
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登记:
1、发现有属于前述不予登记所列情形之一的;
2、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3、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4、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撤销登记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