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审理的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并就该院新设立的专业法官会议竞争垄断委员会及竞争专业审判团队情况进行了发布。
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竞争垄断委员会主任谢甄珂,审判第三庭竞争审判团队法官司品华、兰国红对现场记者的提问进行了解答。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竞争垄断委员会主任谢甄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竞争审判团队法官司品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竞争审判团队法官兰国红
第一问:北京知产法院审理了大量竞争垄断案件,是如何从中选取这十个案件的?
答:在案例的选择上,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公正回应行业关切。对于行业内反响强烈、影响较大的法律问题,北京知产法院通过对基础性法律问题准确严谨、逻辑缜密的理解适用,得出适应行业发展、政策需求,并兼顾各方利益平衡的结论,回应各界对于规则合理性、可预期性的司法需求。
例如在案例一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基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设计的理解,运用需求替代、供给替代等方法,厘清市场中各方主体的关系,准确界定了相关市场,并详细论证了被告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是否构成对这一地位的滥用。通过这一系列案件审判,既明确了行业内相关主体行为的界限,也给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引。
二是规范新型竞争行为。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处理涉及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新型违法行为引发的纠纷时,秉持规范与促进并重的司法政策,既重视对市场竞争秩序、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注重为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留出发展的空间,提炼形成新型竞争市场规则。例如在案例八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对数据性质的分析,一方面提出数据生产者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不应对通过用户浏览和通过网络爬虫等自动化程序获取数据的行为进行区别性对待,另一方面也对数据浏览、抓取、二次利用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了合理界定,明晰了数据产业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
三是平等保护各类主体。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往往涉及市场各类主体,既有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有头部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摩擦。在审理竞争垄断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注重严格平等保护中外企业、大中小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积极发挥技术调查官、专家证人等事实查明机制的作用,努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例如在案例二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查明本案涉及的招投标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事实,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聘请的经济学家、技术专家、商务专家的意见,最终认定被告虽然在原告主张的部分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但未构成滥用行为,并据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司法审判服务发展、规范秩序的作用。
第二问: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对市场带来哪些危害,可举例说明吗?从收案情况看,此类案件近年来有哪些类型和特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案件中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例有哪些?
答:不正当竞争本质上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搭便车、不劳而获、损人利己的行为。比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未经同意在他人合法经营的网站中插入链接、强制跳转、攫取网络资源的行为,诋毁他人商誉或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等。
垄断本质上是一种限制竞争、排除竞争的行为。比如限制交易、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之间达成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协同行为等。无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垄断行为,都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正是通过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的审理,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垄断行为,引导市场经营主体有序竞争、充分竞争,以维护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既包括民事案件,也包括行政案件。垄断案件中,全国范围内不服国家反垄断局行政处罚的垄断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不正当竞争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所以这类案件主要是民事案件。
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涉及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案件不断增多。比如涉及数据的使用和保护,涉及通信技术的垄断行为,涉及以创新技术手段为载体的新商业模式等。
二是媒体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不仅仅影响着涉案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同时还涉及某一行业经营模式的存亡问题。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涉及头部平台企业的案件受到了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对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了一定影响。比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涉及视频网站账号分时段出租的案件,体育赛事直播案件等。
三是涉及知识产权各领域交叉、知识产权与其他领域交叉的案件不断增多。比如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与技术创新的界限问题,垄断行为与合同行为的界限问题等,这些问题随着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也将不断凸显。
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批具有上述特点的典型案件。比如今天发布的擅自抓取微博后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这个案件就涉及数据的获取和使用问题。法院通过对数据类型的分析,明确了哪些数据是可以通过网络爬虫等自动化程序合法获取,哪些数据未经许可不得采用技术手段不当获取和利用,为数字经济环境下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合理使用提出了指引。
又比如在某石油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法院一方面详细论述了拒绝交易和差别待遇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也明晰了合同法和反垄断法的界限,重申了反垄断法着重调整的是竞争关系和竞争秩序,而非保护交易一方的个体利益,为合理界定垄断行为和合同行为提供了指引。
第三问:有的人提出既要反“显形”垄断,更要防范“隐形”垄断。能否介绍一下法院在审理“隐形”垄断案件中的审理思路?
答:“隐形”垄断行为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也没有明确的内涵,所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不会过多地考虑被诉行为是不是“隐形”垄断行为的问题。在审理反垄断案件时,法院还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各类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
从目前垄断民事案件类型来看,主要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两大类。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法院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被诉行为进行审查,在认定具体要件时,还会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同时,还会参考行政机关有关反垄断的一些规章或规范性意见,如《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