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近日发布,旨在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进一步完善竞争案件裁判规则,提升审判质效和公信力,促进创新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解释》共29条,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并重点强调了“商业道德”。
据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一般条款(第二条)已经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这样,既厘清了一般条款与具体行为条款、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也明确了一般条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兜底适用地位。”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说。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法律要求,也是参与市场竞争企业的立足之本。因此,企业要明确,商业道德是商业活动中公认的道德规范。只有提高自律意识,遵守‘商业道德’才能更好地发展,否则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法律风险。当前市场中还有很多企业抱着侥幸心理,违法违规经营。长此以往,将给行业环境带来无序的不利后果。”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佳宇告诉记者。
京师律师事务所商标法律事务部主任熊超也表示,这是根据市场竞争环境、纠纷情况作出的调整,从侧面反映出很多生产经营主体并不遵守商业基本原则。《解释》特别强调“商业道德”,其实是在指引市场主体竞争时要遵循行业自律和规范。
张佳宇表示,尽管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逐步建立起来,但如今仍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相关行业从业者应当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等遵守“商业道德”的手段,来获得相应利润或竞争优势,不能采取利用他人的知名度、恶意低价竞争等违背正当竞争的行为,来进行商业运作并从中获利。
人民法院运用一般条款认定市场竞争行为正当与否,核心是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日常道德标准,而应当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此外,考虑到网络经营行为与传统经营行为交叉融合,可能尚未形成普遍遵守和认同的规则底线,《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以便调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通过签署行业自律协议、发布自律章程等方式,提高经营者诚实守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