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并购重组中各阶段主要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交易前的审慎调查
对目标企业的概况、经营业务、股权结构、企业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程序等相关方面进行调查,因不同的收购方式而有所不同侧重。
二、交易方式选择
股权并购、债权并购、资产并购、合并和分立等。
三、交易标的的合法性及风险性审查
(1)审查并要求转让方保证对其转让的股权或者资产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已经履行所有必要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投权或者批准;
(2)如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必须经得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收购国有产权必须经过法定评估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等;
(3)审查并要求转让方保证股权或者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抵押、质押担保或者优先权、信托、租赁负担等,保证受让方不会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相关资产在数量、质量、性能、安全、知识产权甚至环保等方面均符合约定要求,不存在隐瞒任何不利于收购方或者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4)若涉及收购“壳资源公司”或核心资产、技术,则应当注重有关资质(如收购经营业务须国家批准的特种经营企业)、政府批准文件及其合法性和延续性。
四、债务风险防范
企业并购目的一般是要达到对某一企业的控制或者获得收购资产的使用价值。若在并购交易中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将使收购方利益受损。对于该等风险的防范措施:
(1)在股权并购中,由于企业对外主体资格不因内部股东变动而改变,相关债务仍由企业自身承担。除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企业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作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但这种约定目前从法律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2)在资产并购中,交易标的为资产的,需要保障所收购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债务 担保等权利负担(如不存在已经设置抵押情形;房地产不存在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等)。对于完全依附于资产本身的债务,不因资产的转让而消灭,必须由转让方在转让前解决,否则应当拒绝收购;
(3)在国有企业政制的产权收购中,由于目前国内司法实务将企业资产视为偿还债务的一般担保,贯彻“企业债务随资产变动而转移”的处理原则,这一做法将产生不同于一般债务负担的处理结果。根据该原则,收购方受让国有产权且支付对价后,却仍然可能对政治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该条对收购方具有“债务风险隔离”的作用,虽然增加的程序烦琐,但要求出卖人履行公告通知申报债权的程序,是国企改制收购中不可缺少的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五、担保机制
并购交易需保障收购股权或资产安全性、避免债务风险,如果在审慎调查和并购协议条款设计(相关保证与承诺、违约责任条款等)上妥善处理,可在法律层面降低有关风险,但在现实层面上,并非百分百安全。并购交易中的债务等风险可能潜伏一段时间才暴露,如果转让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转移财产或其偿债能力因容观情况而大大降低,即使转让方承担责任,但无财产清偿,收购方仍将道受损失。所以,为规避风险和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设立担保机制,即要求转让方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者提供具有代为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担保。在转让方没有偿债能力后,可以追索投保人。
心周企服资质代办是一家提供资质申报、资质升级、资质延期、资质转让等服务机构,在短时间内,在合理的预算内,为企业提供完美精确的解决方案!可帮助企业短时间内拿到资质证书,真正地为企业解决资质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