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餐馆门店的招牌、宣传海报等使用了“大牌档”及线上有类似宣传标识,安徽省原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安徽合淝大牌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被拥有“大牌档”“南京大牌档”商标权的南京大惠(下称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商标侵权。
近期,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胜诉。法院要求各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大牌档”字样,同时赔偿大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合肥中院认为,两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准的范围相同,被控侵权的标识与涉案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两被告的行为,属于侵害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据了解,因为餐厅品牌或名字中带有“大牌档”“大牌檔”三个字,目前已经有多家公司因此成为被告。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显示,芜湖市镜湖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大牌档小吃部”、嘉兴市海盐县武原笑猫咪餐厅均因侵权南京大牌档商标权已败诉。广州市金湘悦餐饮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强富美食店两家同样因涉嫌侵权南京大惠“大牌档”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被起诉,但尚未有最终裁定结果。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大牌檔’‘大牌档’是否属于通用名称,成了案件的焦点。”北京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莹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南京大惠提出,《通用规范汉字字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新华字典》等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字典、词典相关内容摘页中无大牌档词条说明,“大牌档”并非词典收入的通用名称。
巢州大牌档则称,其没有侵犯“南京大牌檔”商标权的意图,原告所注册的“大牌檔”,自身就是行业通用词,本身不能注册为商标,就此证明“南京大牌檔”及“大牌档”即为弱保护商标。两家餐饮企业在餐饮种类、菜品特点上并无任何关联。
张莹表示,在实践中,一般餐饮行业使用的是“大排档”字样,因此关于“大牌檔”“大牌档”是否构成通用名称尚不明确。实践中,很多通用名称的认定没有明确标准,只能从商业惯例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法院认定,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商标的首要功能即识别功能,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及提供者。因此,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本案中的“大牌檔”“大牌档”为获得显著性商标,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后形成知名度。消费者据此将商标识别为特定商品或服务。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与否的判断上,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双方经营状况、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
“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从侧面说明了侵权的主观意图。”张莹表示。南京大牌档店铺装潢是其原创且持续使用的,已经构成一定影响。而被告在其店铺内装潢、整体营业形象上的使用元素,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与原告混淆,因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搭便车”行为。
据了解,全国目前已经有400多家含有“大牌档”名字的餐饮企业。这些各式各样的“大牌档”分布在全国各地,许多已成为当地特色餐饮代表。“本案判决结果给这些企业提了个醒,反思自身商标是否侵权。如果侵权须及时更名,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大损失。”张莹表示。